物业安全主管的职责
物业安全主管需要负责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业务支持条线人员团队管理、团队建设、员工培训及内务管理,督导员工作业;以下是我精心收集整理的物业安全主管的职责,下面我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物业安全主管的职责1
1、掌握写字楼/住宅项目/厂房项目安全防范重点及各岗位的分布及工作执行情况。
2、定期组织管辖区安全现场管理情况检查(各项消防设施和技防设施、灭火器材、现场安全管理),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实施整改,提高服务品质。
3、带领部门人员加强政治思想学习和安管团队业务学习,加强思想觉悟及专业素质提升。
4、制定处理各种火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定期组织部门消防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突发事件迅速调度人员到达现场处理,并及时 报告 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等。
5、配合执行安管人员的招聘、业务培训、考核、落实工作,制定年度、月度 工作计划 及详尽的部署方案。
物业安全主管的职责2
1负责项目安全团队的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安防系统正常运行,制定培训计划并督导落实;
2、召开班组例会, 总结 工作 经验 、传递工作信息、协调班组问题;
3、组织现场管理,协调岗位关系,调配警力资源,保障现场安全;
4、组织各项安全服务评估;
5、指导服务区域内各安全岗位的现场业务并督促及时改进;
6、协调、跟进处理服务区域内影响正常服务的突发事件。
物业安全主管的职责3
1、对项目经理负责,负责安管部的全面工作。对项目治安、安全保卫工作负有重要的责任;
2、掌握项目的安全防范重点及岗位的分布情况,制定招聘安管员的工作计划;
3、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安管员日常培训(含 军训 )及考核评估;
4、协助项目经理制定安管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落实工作,制定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及详尽的部署方案;
5、对项目消防设施和技防设施、灭火器材进行管理,并保证随时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6、制定处理各种火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及客户进行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调度人员到达现场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等;
7、配合、协助公司人力资源部完成队员的招聘工作。
物业安全主管的职责4
1.组织调度安全部日常工作,主持部门内部例会,按时参加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并传达会议精神和指示;
2.熟知项目所有安全设施、设备,配合、协调与项目内 其它 相关部门的工作;
3.定期检查项目安全部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改进,控制服务质量,妥善处理对安全部的投诉、意见及其他客户关心的问题;
4.制定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和接待贵宾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并指挥执行;
5.组织调动安全部及其他部门员工对火灾、跑水等意外突发事件进行紧急处理;
6.组织安全部及其他部门员工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及防火宣传工作,监督检查项目辖区内存在的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发现提示整改建议;
物业安全主管的职责5
1、全面负责区域内的消防、保安工作、对消防设施、监控设施定期维护;
2、建立完备的保安制度,严格执行,确保正常安全的办公秩序;
3、负责对安全员岗位考评工作,每月定期向项目经理汇报;
4、负责组织安全员学习业务知识,及时贯彻落实项目的各项指示精神,认真研究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带领下属积极做好项目的安全防范工作;
5、和地方消防安全部门、派出所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6、完成上级交代的其他工作
物业安全主管的职责6
1、负责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消防、车辆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
2、负责安管队伍的管理与建设,落实岗位责任制,提高安管员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
3、定期对消防器材、设施、安全器械、用具的使用和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4、协助处理管理区域内各种违章行为、突发事件,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5、负责创建安全文明小区的组织工作;
6、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物业安全主管的职责7
A、 负责物业项目安管的日常管理及计划的编制工作,对物业项目安全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
B、负责所在项目安防岗位布防,周密部署落实特殊接待和安全保卫任务;
C、负责物业项目的安防年度计划、月度计划及 总结报告 ,拟订年度《安管员培训计划》;
D、 教育 和培养安管人员熟悉和掌握小区治安、消防、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特点和规律,不断增强安保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负责安管员的招聘、录用、考核和奖惩,对安管人员的录用及辞退有建议权,协助人事行政部做好安防员考勤、考核、评比工作;
F、监督检查对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有关法规、政策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
G、负责物业项目安防类投诉处理,协助物业服务中心做好与业主(用户)的沟通协调及关系维护工作
物业安全主管的职责相关 文章 :
★ 物业主管的岗位职责
★ 物业主管工作的职责
★ 物业主管工作的岗位职责
★ 物业主管岗位的工作职责
★ 物业主管岗位的基本职责
★ 物业管理主管的岗位职责
★ 物业管理主管的具体职责
★ 物业保安主管职责
★ 物业主管工作职责是什么
物业公司的监管部门是哪个单位
物业公司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物业公司如果有什么违法行为,业主是可以直接到当地的房管局投诉的。《物业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了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最起码要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物业服务公司的资质不同,要求也不一样。
一、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归哪个部门管?
物业公司归房管局管。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物业服务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由此可见,县级以上房管局对物业服务公司的工作是有监督义务的,现在除了物业服务公司之外,很多小区也有业主自治委员会,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公司有什么意见的,可以通过业主自治委员会跟物业服务公司沟通。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法律主观:
《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房管局物管科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监督物业公司管理及收费,物业公司的注册,负责拟定全市物业管理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进行行政监督和指导,审查或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指导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公司,受理业主委员会的投诉。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地区把房管局和建设局合并,成为住建局,性质一样。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