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开题报告
建筑施工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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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开题报告
摘要:分析了公路工程机械施工设备管理及维护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包括提高设备管理及维护的思想认识、严格落实设备管理及维护的各项制度、明确职责并提高管理维护人员素质、加强施工现场工程机械设备的管理与维护、优化管理维护体系并注重动态管理维护,进一步提升机械设备管理及维护水平。
关键词:公路工程;机械施工设备;管理及维护
引言
公路工程施工是一项系统且复杂的工作,为保证施工进度,施工过程中就有必要采用机械设备。同时,为促进机械设备作用的有效发挥,加强设备管理及维护是十分必要的。影响公路工程机械施工设备管理及维护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例如,施工现场条件、管理维护人员、管理维护制度等。随着公路工程建设数量不断增多,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在这样的情况下,加强机械设备管理与维护,提高管理维护水平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目前施工单位注重管理维护工作,但由于相关制度没有严格落实,一些工作人员管理维护责任意识淡薄,导致管理维护仍然存在缺陷与不足,有必要进一步采取改进和完善措施,从而预防施工机械设备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降低不必要损失,确保施工进度,提高公路工程施工效益。
1、公路工程机械施工设备管理及维护常见问题
机械设备管理及维护是公路工程施工的重要工作,做好这项工作能确保机械设备处于良好性能,实现对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有效预防。并促进机械设备管理维护水平的提升,推动各项制度措施有效落实,提高管理维护人员责任意识。还可以将设备故障和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出现不必要损失,保证施工进度,促进公路工程质量的提升。
1.1思想重视程度不够
一些施工单位将工作重心放在市场拓展、加快施工进度、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方面。对机械设备管理维护重视程度不够,未能结合具体需要采取有效的管理维护措施,管理维护制度没有严格落实,相应的资金、设备管理维护的投入不足,管理维护人员较少,制约施工建设顺利进行,还可能给公路施工带来不必要损失。此外,尽管公路工程监督工作在保证施工安全、提高设备性能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问题与不足。总的来说,表现在以下方面:没有对管理维护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规定,没有明确管理维护的地位,尚未完全确定其职能,没有清晰认识其作用,导致机械设备管理维护不到位。
1.2管理维护措施没有落实
虽然公路施工单位普遍建立机械设备管理维护制度,明确管理维护的目标、流程和相关工作人员职责。但由于管理维护人员责任意识淡薄,没有严格落实这些制度措施,施工中也未能采取有效的机械设备管理维护方法,难以及时发现设备隐患,不利于提高管理维护水平。此外,机械设备故障防范工作不到位。一些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时,没有严格遵循规范要求进行机械设备操作,预防性养护不足,日常巡视和维护不足,施工现场管理维护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制约机械设备性能的有效发挥。
1.3设备管理及维护方面的不足
为保证公路施工安全,加强机械设备管理维护,落实管理及维护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管理维护制度在保证工程质量、工期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也得到社会普遍认可。但这些制度未能有效落实,面临不少问题,机械设备管理维护工作面临更多问题和更严峻的挑战。例如,施工单位的业务竞争越来越激励,随着管理维护制度的建立,施工单位数量越来越多,它们之间的业务竞争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不得不探索新的方式方法,以便在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促进自身发展,有可能忽视机械设备的维护与管理。但一些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管理维护人员素质不高,主要表现为专业知识缺乏、实际经验不够,业务素质不高,不认真履行职责,影响机械设备管理及维护水平的提升。
2、公路工程机械施工设备管理及维护的完善建议
为有效应对公路工程机械施工设备管理及维护的不足,结合公路工程施工建设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采取改进和完善措施。
2.1提高设备管理及维护的思想认识
施工单位和相关领导应该提高机械设备管理及维护的思想认识,认识到加强该项工作对推动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意义。并制定和完善机械设备管理及维护措施,在资金、人员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为提高管理维护水平奠定良好基础。
2.2严格落实设备管理及维护的各项制度
结合公路工程施工需要,健全机械设备管理维护的各项制度措施,促进施工顺利进行,推动管理维护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还要明确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职责,严格落实管理维护各项制度措施,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将制度有效落到实处,促进机械设备管理维护水平不断提升,使机械设备综合性能得到最佳发挥。重视机械设备管理,合理摆放,满足施工需要。重视各种检测设备和检测手段应用,掌握设备运营基本情况,提高机械设备管理维护效果。加强机械设备检查工作,开展现场巡视和检查,及时排除存在的隐患,促进机械设备综合性能得到最佳发挥。
2.3明确职责并提高管理维护人员素质
公路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及维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检查和巡视施工机械设备,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掌握设备运营基本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缺陷,使机械设备更好地运营和发挥作用。为此,机械设备管理及维护应该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对保证公路施工工作安全有序进行,促进员工遵守管理维护各项规定,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落实管理维护的各项措施: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的管理维护人才,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公路施工管理维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严格遵循规章制度进行机械设备管理维护工作。加强管理维护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高水平的工作队伍,为提高机械设备管理维护水平提供保障。注重施工人员培训,使他们严格遵循规范要求操作,预防故障发生。
2.4加强施工现场工程机械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注重设备管理维护人员的管理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备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缺陷。完善机械设备管理及维护各项制度措施。事实上,公路工程机械设备管理及维护工作面临很多问题与挑战,根据这些问题与挑战,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应该提高思想认识,确保机械设备处于良好性能和工作状态。加强公路施工现场巡视和检测,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巡视,做好施工机械设备日常巡视工作,确保设备处于良好性能和运营状态,有利于保证施工进度,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建立并落实机械设备管理维护措施,及时排除存在的各种隐患,促进机械设备管理维护水平提升。
2.5优化管理维护体系并注重动态管理维护
例如,优化机械设备管理维护体系,对管理维护现状进行全面掌握,明确管理维护任务。改进管理维护方案,明确管理维护组织职能,完善相应的报告机制,提前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现场机械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提高安全事故预控能力,有效预防机械设备安全事故发生。进行机械设备动态管理与维护,加强现场基本情况调查,利用信息技术和现代计算机技术,进行动态管理维护是十分必要的。建立机械设备管理维护数据库,全面掌握基本情况和现状,分析相关数据资料,为健全和完善管理维护体系提供参考和依据,为提高机械设备管理维护水平提供有效的数据和技术支撑。
3、结语
文章主要对公路工程机械设备管理及维护措施进行研究,机械设备管理维护是一项系统和复杂的工作,涉及到工程的方方面面。在工程建设中需要做好管理维护工作,重视管理维护措施的有效应用。然而,目前还有很多方面值得研究和完善。例如建立管理维护预警机制,实施动态管理维护等,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并将其应用到管理维护实践中,进一步提升机械设备管理及维护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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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开题报告2
一、毕业设计(论文)课题背景(含文献综述)
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科学技术水平地不断提高,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建设的速度越来越快,建筑给排水的进程也日益加快,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房屋卫生技术设备阶段即初创阶段。二、室内给排水阶段即反思阶段。三、建筑给排水阶段即发展阶段。
随着城市建设和旅游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各大中小城市兴建和拟建许多十层以上的民用公共建筑以及居民住宅。对于高层建筑来说,它对供水水量、水压和对供水的安全程度以及对排水的可靠性等方面的要求都很高。因此,高层建筑室内给排水、消防给水工程在设计、施工及材料设备选择等方面,都比一般室内给排水工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高层建筑给水排水工程与一般多层建筑和低层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相比,基本理论和计算方法在某些方面是相同的,但因高层建筑层数多、建筑高度大、建筑功能广、建筑结构复杂,以及所受外界条件的限制等,高层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无论是在技术深度上,还是广度上,都超过了低层建筑物的给水排水工程的范畴,并且有以下一些特点高层建筑给水排水设备的使用人数多,瞬时的给水量和排水流量靠的水源,以及经济合理的给水排水系统形式,并妥善处理排水管道的通气问题,以保证供水安全可靠、排水通畅和维护管理方便。下面就高层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的主要特点介绍如下:
高层建筑层数多、高度大。给水系统及热水系统中的静水压力很大,为保证管道及配件免受破坏,必须对给水系统和热水系统进行合理的竖向分区,加设减压设备以及中间和屋顶水箱,使系统运行完好。
高层建筑的功能复杂,失火可能性大,失火后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及扑救困难。为此,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满足各类消防的要求,而且消防给水的设计应“立足自救”,方可保证及时扑灭火灾,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高层建筑对防噪声、防震等要求较高,但室内管道及设备种类繁多、管线长、噪声源和震源多,必须考虑管道的防震、防沉降、防噪声、防水锤、防管道伸缩变位、防压力过高等措施。以保证管道不漏水,不损坏建筑结构及装饰,不影响周围环境,使系统安全运行。
1.1 高层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方法
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方法也有了不少的改进和更新。
1.1.1 高层建筑生活给水
首先,对适用于高层建筑的生活给水设计秒流量计算方法的研究,一直不断地在进行。经验法,概率法,平方根法等计算方法不断地被修正和改进。用科学的概率法取代现在仍在使用的平方根法,研究人员在此方面进行了不少尝试。
其次,变频恒压调速供水技术日益成熟,加上减压阀的使用,改善了原来高层建筑“水箱一水泵联合供水”和“水箱减压”方法中出现的“水质二次污染”和“水箱占用大量建筑面积”的状况,同时也达到了节能效果。再次,在贮水方面,合建水箱的设计方式己越来越少的被采用,取而代之的是生活水池与消防水池分建的设计方式,其中,生活水池也大多倾向于采用不锈钢板等组合式水箱。
1.1.2 高层建筑消防给水
首先,因为高层建筑的消防特点是“立足于自救”,因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更加受到重视,新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己于2001年7月颁布执行。新的规范对设置场所危险等级、设计基本参数、管道水力计算等方面都作出了一些调整。这些调整都是注入了广大设计人员近年来工作研究实践得出的宝贵经验,以及借签了国外工程设计经验的结果。
其次,消火栓给水系统也在变频分级供水方面进行的有益的尝试和应用。另外,为保障高层建筑火灾初期消防水压及水量而设计的稳高压系统,先从上海地区得到应用,然后逐步在各地推广开来,其计算及设计手段逐渐成熟,乃至有人建议将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单独列入《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区别原有的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1.1.3 高层建筑排水
排水的输送已不限于重力流和压力流,虹吸流出现在压力(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排水塑料管的噪声防治问题上,或采用改变水流状态的方法、或采用改变管道结构型式、或兼用两种方式,都有一定效果。
1.2 高层建筑给水排水设计的主要内容
建筑也迅猛发展,各项工程设计内容丰富。高层建筑给水排水设计的主要内容有:
1.2.1 给水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
高层建筑给水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有:用水量计算,给水方式的确定,管道设备的布置,管道的水力计算及室内所需水压的计算,水池、水箱的容积确定和构造尺寸确定,水泵的流量、扬程及型号的确定,管道设备的材料及型号的选用,施工图的绘制和施工要求。
1.2.2 室内消防设计的主要内容
高层建筑室内消防设计的主要内容有: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卤代烷灭火系统(现已不让采用),蒸汽灭火系统,烟雾灭火系统等。以水作为灭火剂的主要有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又分:闭式系统(有湿式、干式、预作用、重复启闭预作用四种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自动喷水一泡沫联用系统。其中闭式系统中的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最为常用。
消火栓给水系统设计包括消防用水量的确定:消防给水方式确定:消防栓的位置、消防栓的个数和型号确定;消防水池、水箱的容积确定;消防管道的水力计算及消防水压的计算;消防水泵的流量、扬程、型号和稳压系统的确定;消防控制系统的确定: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施工图绘制及施工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包括:方案确定;供水方式确定:喷头布置;喷头型号的确定;管网水力计算;报警阀、水流指示器的选型;自喷水泵的流量、扬程、型号和稳压系统的确定;自动控制系统的确定;自喷系统的施工图绘制及施工要求.
1.2.3 排水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
高层建筑排水工程设计内容包括:排水体制的确定,排水方案的确定,排水管道系统的布置,排水管道的水力计算及排水通气系统的计算,卫生设备的选型及布置,局部污水处理,构筑物的选型,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确定,排水管材的定型,排水系统施工图的绘制和施工要求。
1.3 高层建筑中的给水排水系统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的迅猛发展,建筑给水排水技术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一些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在工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1.3.1 排水通气技术
主要目的是提供排水中气体的散逸,达到透气的作用;防止排水系统中出现水封的负压虹吸及正压喷溅现象,确保空气的循环;保持排水迅速通畅、安静。在我国已建立了可适应不同建筑标准、不同要求的五级标准,即伸顶通气管、不伸顶通气管、专业通气立管、环行通气管和器具通气管等。通气阀是一种减少伸顶通气,替代专用通气管系具有通气功能的阀件,采用优质塑料和橡胶制作。
1.3.2 自动喷水灭火技术
近年来我国确立了以消火栓给水系统为主逐步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为主过渡的原则。高层、超高层以及大规模工业建筑发展,加强了自动喷水灭火技术的应用。自动喷水喷头除了设置在容易起火部位、疏散通道和人员密集场所外,还扩大设置在火灾蔓延通道,不易发现火灾、不易扑救火灾部位和需淋水降温保护等场所,使火灾扑救更及时、更迅速。这也是我国消防给水系统设置标准和发达国家逐步接轨的重大举措。在高层建筑中对玻璃幕墙,中庭回廊,自动扶梯开口部位和普通防火卷帘处,采取了喷头加密的方式来替代水幕。在高架仓库内引进了国外的大水滴喷头、ESFR喷头,把喷水灭火从“控火”引入以“灭火”为目的。并且在建筑高度超100m的高层建筑,其消防也有了相应的措施,如设置避难层、避难区和屋顶设直升飞机停机坪等,与此相配套的也有相应的消防给水设施。
1.4 总结
住宅给排水系统看似简单,但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作为工程设计人员,着技术、安全、经济性原则,在实践中努力创新,寻求最佳的给排水设计方案,适应住宅设计发展的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物质文化要求。
二、毕业设计(论文)方案介绍(主要内容)
丽水市益达大厦建筑给水排水和消防设计的给水排水及消防施工图的设计和编制,扩初设计说明书和各系统计算书;外文翻译。
本工程的特点是集办公、酒店、商业和地下车库为一体的高层建筑。地下一层为汽车库、水池和泵房、配电用房、热交换机房、风机房等。一层设商业入口,一层至二层为商业,三层为大空间办公会议室。四层至十五层为酒店式办公楼。
本建筑的给水排水和消防系统的特点是占地平面积小,即基地不大,但喷淋、消火栓、热水都需设计。本建筑功能复杂,地下停车场、商业用房、大空间办公用房、酒店式办公房均具有消防要求高的特点。整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照中危险级控制设计,并选择设备。喷头布置间距可分别按照中危险二级和中危险一级进行。
本设计拟采用分区给水方式,采用水泵并联式分区给水,三层以下由市政管网直接供水,四层至十五层采用水泵并联式分区给水给水方式,其中四至九层,十至十五层各为一区,并且为上行下给式给水。热水供水方式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用机械全循环管网进行循环,分区与给水分区一致。本建筑的排水采用污废分流式,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分别收集后排入市政管网。屋面的雨水采用重力式雨水排水系统。室外设独立的雨水排水系统。雨水就近排至市政雨水管网。本设计的消防系统较为复杂,室外的消防用水由市政管网供给。室外设有水泵接合器。从地下一层至顶层均设自动喷淋系统,并设置喷淋泵自动喷淋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按地下室一层到七层,八层到十五层各为一区。消火栓系统为不分区消火栓给水系统,并且设置高位水箱。本建筑内还配备灭火器,按中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三、毕业设计(论文)的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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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排水毕业设计--开题报告格式 毕业设计开题报告怎么写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适用于工科类、理科类专业)
课题名称
副 标 题
学院(系)
专 业
学生姓名
XXXXXX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给水排水工程 XXX 学 号 XXXX
2008
年 3 月 19 日
一、毕业设计(论文)课题背景(含文献综述)
1986 年以来,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建筑给水排水专业迅速发展, 已成为给水排水中不可缺少而又独具特色的组成部分。
这一时期内, 在专业队伍上已具有积累了一定经验并经过专业培训的设计、施工、安装管理人员。在技术上, 积累了以前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的新技术,专业技术有了明显的突破和发展, 其中消防给水系统在建筑给排水中的发展尤为突出。在组织上, 成立了全国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和中国土木学会给水排水学会建筑给水排水委员会。近年来学术活动踊跃, 并加强了国际间的技术交流。在1996 年召开了全国建筑给水排水青年工程师大会, 举行中日学术交流会, 并参加了国际给水排水会议(W PC) 等加强了技术联系。此外, 这个阶段内我国建筑给排水产品设备的发展也促进了建筑给排水技术的发展。建筑给水排水技术的发展是与科研工作、工程实践(设计、安装)、产品开发等多方面有关。近年来, 高层建筑给排水日趋增加, 例如上海在浦东将建成的金茂大厦( 88 层, 420m ) 和上海国际环球金融中心(Shanghai World Finance Center 96 层, 465m ) , 促进了建筑给排水技术的发展。我国在这方面的科研基础工作还做得较少, 但在工作实践中特别是设计方面已处于一定的水平。在产品开发上, 也不断引进先进国家的技术。为了使传统的给排水工程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我国的经济条件下有机结合, 我国正积极发展水工业,作为给水排水工程在21世纪的新发展。其中也要求建筑给排水向舒适、卫生、安全可靠发展。
1 给水
1. 1 供水方式
在居住小区给水的供水方式中, 逐步向多种形式发展。传统的屋顶水箱供水具有系统可靠、简单, 降低用水高峰值以缓解用水的供需矛盾, 能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的压力, 投资省、维修方便等优点。但也存在水质易被污染、水压不足、抗冻性差、影响建筑外观、增加结构荷载等问题。上海市规定, 新建住宅区规模在400户以上多层住宅, 不宜采用水箱供水方式, 可采用水池——水泵等给水方式。
在高层建筑给水方式中, 一般有分区串联供水方式和分区并联供水方式。
1. 2 增压设施
在我国城市供水管网中, 管网最不利处的水压要求≮0. 1M Pa, 并且城市水厂的供水发展速度滞后于住宅和公共建筑用水需求的发展速度, 加之管道的老化、承压能力下降, 故对于大多数建筑的供水来说都需要局部加压和水量的贮存、调节。我国常用的增压设施是水泵、气压给水设备和变频调速给水设备, 后二者技术的运用已日趋成熟。
1. 3 减压方式
在高层建筑中主要运用减压阀、水箱、水泵三种方式来进行给水的竖向分区。现在采用最多的是减压阀,它克服了占地多、噪音大、二次污染、造价高的缺点。在生活给水系统中, 通常采用弹簧减压阀。生活给水系统要求卫生洁具的最大静水压力≯0. 6M Pa, 住宅、旅馆、医院等分区压力控制在0. 3- 0. 35M Pa, 办公楼等仅白天活动的建筑分区压力控制在0. 35- 0. 45M Pa。在消防给水系统中, 我国目前多采用比例式减压阀来分区。消火栓给水系统控制最
不利消火栓处的最大静水压力≯0. 80M Pa, 自动喷水灭火给水系统控制管网内的工作压力≯1. 20M Pa。
1. 4 储水装置
在外部管网供水不足的情况下, 设钢筋混凝土贮水池, 其底部及内壁应铺设白瓷砖。设于屋顶的调节水箱, 从材料和加工方式上向多元化发展, 有镀锌、搪瓷、复合钢板, 还有采用涂塑、玻璃钢和不锈钢的水箱, 目的是克服水箱的二次污染、减轻结构重量和施工不便问题。
1. 5 节水技术
我国人均淡水资源并不多, 加上水污染, 使节水成为一件很重要的工作。在建筑给排水中, 主要是推广节水配件和建筑中水道。节水配件有液压式冲洗水箱配件, 二档冲洗大便器配件、屋顶水箱的配重逆开止回阀、水力控制的多功能阀以及给水的卫生器具配件, 可具有限流、温度自动调节、高温限制等功能。配件的改进还着重于节省用水量和防止漏水。在建筑中水设计中, 将污废水分流, 废水经生化处理后回用, 用于冲洗厕所用水、循环冷却水补充水等。我国的北京、深圳等城市已明确要求废水回用, 以节约用水、保护环境。
1. 6 生活用水量设计秒流量计算
从1990 年至1995 年, 我国对城市生活用水定额进行了新的研究。采集了全国55 个城市的历年资料和77 个居住小区的测试资料, 提出了不同城市规模、不同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综合生活用水量等建议值。
生活给水管道的设计秒流量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给出了平方根和同时使用百分比的两种公式。近年又提出了当用水规律符合发达国家用水特点时, 按美国亨脱法(概率法) 来计算设计秒流量和热水设计秒流量。
1. 7 分质供水
在营造现代化生活的住宅环境和高质量的生活社区中, 人们对饮用水水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改善饮用水水质, 我国最初是以小型家用净水器的方式来处理饮用水, 其主要方式是用活性炭吸附过滤, 但是它在使用时滤料更换不易控制。近年来, 出现了“优质饮用水”这一概念, 它是指能达到直接生饮水水质标准的水, 其中有超纯水、纯水、蒸馏水、矿泉水和深度处理水等。优质饮用水的水源是来自城市自来水或地下矿泉水, 其处理工艺有离子交换、超滤、膜滤、蒸馏、消毒杀菌等。供水方式有桶装供应和管道分质供应, 桶装供应是在居住小区内设置集中的优质水供应站, 用桶装送至居民家中或自取, 这种方式在目前占大多数; 管道分质供水系统在上海住宅小区已建成一套, 该工艺采用臭氧氧化、活性炭吸附、预涂膜精滤、微电解和紫外线杀菌等技术, 可以去除对人体有害的有机物质, 特别是致癌、致畸、致突变物, 同时又保留了水中对人体有益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优质饮用水经净化处理后送至每户厨房, 采用变频恒压供水系统, 管道末端循环。
1. 8 隔振、防噪
在水泵的隔振技术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除了卧式泵外还解决了立式水泵的隔振元件, 开发了橡胶隔振器和弹簧隔振器。在水泵管路上还运用了可曲绕橡胶接头, 防止振动和噪音
的传递, 现已开发出大口径软接头, 还有可曲绕弯头、异径管接头, 使一个配件的功能增多, 便于管路的设计布置和安装。
在水泵的出水管上, 要求安装消声止回阀以及防止水锤和噪音。生活给水管内水流速度控制是, 当管径≤25mm 时, 水流速度控制在0. 8~ 1. 2mös; 当管径>25mm 时, 流速控制在≯2. 0mös。
2 热水
2. 1 热水的加热方式和设备
热水的加热方式有直接加热和间接换热。在采用热水锅炉加热设备中, 主要有燃气热水锅炉、燃油热水锅炉, 从总体上讲一次换热的效率要高于二次换热的效率。现国内研究出的全自动高效热水锅炉, 基本解决了热水锅炉设于楼上的安全问题, 以适用于我国南方无热力管网的地区。在直接加热中, 利用太阳能也取得一定进展。近二年, 国内还多次开展了热水供应、加热方式和设备方面的研讨。
在间接加热方式上, 采用的热媒主要为蒸汽和热水。其换热设备的理论得到一定的发展, 对容积式水加热的设计提出了“紊流加热”的概念, 即提高热媒和被加热水的流速, 以提高热媒对管壁的放热系数和管壁对被加热水的放热系数, 用以改善传热效果。在二次加热设备中, 出现了导流型容积式热交换器、半容积式热交换器、半即热式热交换器。在设计中已意识到综合考虑设备的安全、先进性以及设备一次性投资与占地面积的因素, 合理经济地选择加热设备。
2. 2 热水供应的设计计算
在综合性热水供应的场所,对最大小时热水用水量的计算有了合理的认识。对热媒耗量的计算能反映出水加热设备的产热水能力、热媒的加热能力和贮热量之间的关系。还出现了计算系统热量的最大极限值方法和循环水量的简捷计算方法。
在系统设计中, 注重保持供水水压、水温的平衡与稳定, 以达到用水舒适、节约的目的。在冷热水压力平衡中, 注意控制水头损失、重视水加热设备的设置位置、合理选择冷热水的竖向分区。在稳定水温控制中,选择合适的水加热设备的自动温度调节装置,处理好热水的机械循环系统。
2. 3 热水系统中的节能
热水供应系统节能问题提到新的位置, 其节能措施有: 提高给水温度、降低使用水温、采用混合龙头或恒温调节装置、减少热损失、选用优质的保温材料、改进加热方式、选用高效换热设备等。
2. 4 热水的水质处理
主要是防止热水结垢, 损坏设备管道, 降低传热效率。当用水量大、水质差时,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在加热前进行水质软化处理, 在处理技术上除运用加药处理外还有运用静电处理技术、电子处理技术和磁化处理技术, 以保证热水在循环中的水质稳定。
此外, 热水中的军团菌(Legionella)问题, 也引起了关注。我国在热水器或贮罐的容积以及构造上进行了改进, 采取了一定的抑制细菌和军团菌滋生的条件。
3 排水
3. 1 排水立管通水能力的设计理论
塑料排水管的推广应用, 深入了排水立管通水能力设计理论的讨论。现存在三种观点: 一是环水膜重力流理论, 它假定立管内水流压力波动不大、不致破坏器具的水封, 由此产生了立管设计流量的负荷极限值; 二是对环水膜重力流量计算公式的否认, 在环水膜流状态下, 建立立管气流运动能量方程, 由此推出的立管排水量结果存在着矛盾; 三是认为环水膜重力流状态是为达到流量计算目的而高度假设的水流状态, 它用于计算是保守、可行的, 而用于建立气流运动能量方程则是不全面的。在这方面国内还缺少大量的试验和实践来加以验证。 立管通水能力的控制关键还是立管中的压力, 它是与上述的排水量、管壁粗糙系数, 还有水流速度等因素有关。
3. 2 排水通气技术
主要目的是提供排水中气体的散逸, 达到透气的作用; 防止排水系统中出现水封的负压虹吸及正压喷溅现象, 确保空气的循环; 保持排水迅速通畅、安静。其通气方式有内(外) 通气和透导式通气方式。并开展了通气阀和特制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的开发, 通气阀用于补气和防止管道内部气体进入室内, 现处于工程实践阶段; 特制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已出台了设计规程,其立管的通水能力增大、减少了立管的数量。但该产品现局限于铸铁制品。
3. 3 屋面雨水排水问题
通过多年工程实践经验, 对屋面雨水排水技术已有了较全面的认识, 并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在设计中明确管路系统中水流状态是压力流排水还是重力流排水,这二种设计方法均列入了我国的《屋面雨水排水设计
规程》。
3. 4 小型生活污水局部处理和消毒
我国在南方地区已在一定范围内设置建筑物用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这对建筑给排水的设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筑的生活污水与城市污水有一定的区别,其处理后排放标准有自己的特点。在处理工艺上常采用接触氧化、A2O 法、SBR 工艺流程, 处理的目的以降低BOD、COD 以及氨氮指标。处理构筑物可设在室外地下或建筑内地下室, 材料采用混凝土、玻璃钢或钢结构的。建筑污水处理还需考虑臭气的排放处理。
在污水消毒上, 南方采用氯片消毒较多; 北方地区采用二氧化氯协同消毒装置, 以电解的方式产生ClO 2混合气体。
3. 5 卫生洁具
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卫生洁具提出新的要求, 卫生器具更注重舒适、可靠、安静、节能, 现也出现了各类高标准的、休闲的卫生器具。国外很多知名厂家也进入我国生产各类新产品。 4 建筑灭火技术
4. 1 消火栓给水系统
建筑灭火设计已成为建筑给水排水的重要部分。在消火栓给水系统中更注重扑救初期火灾, 系统中常采用稳压泵保持系统的常高压。增设小口径自救式水枪, 提供非消防专业人员
使用。在分区中有采用减压阀的、多出口水泵的、还有采用稳压阀的, 以保证消火栓的水压和出水量。为保证灭火设置能及时投入运行, 加强了工作泵和备用泵的自动切换装置。
4.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高层、超高层以及大规模工业建筑的发展, 加强了自动喷水灭火技术的应用。自动喷水灭火设施设置在易起火部位、疏散通道、人员密集场所、不易发现火灾部位、人员不易疏散部位以及需喷水降温的地点。在高层建筑中对玻璃幕墙、中庭回廊、自动扶梯开口部位和普通防火卷帘处, 采取了喷头加密的方式来替代水幕。在高架仓库内引进了国外的大水滴喷头、ESFR 喷头,把喷水灭火从“控火”引入以“灭火”为目的。
4. 3 气体灭火
积极应用卤代烷的代用品。目前, 气体灭火剂和灭火系统日趋多样化, 有FM 200、CEA、IN ERGEN、Trio-dide 等等, 此外还有将水喷雾运用到电气灭火, 将泡沫喷水运用到汽车库灭火, 扩大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用范围。
5 管材和设备
5. 1 管材及连接方式
在给水方面, 热浸镀锌钢管、给水塑料管和金属塑料复合管相继出现。硬聚氯乙烯是积极推广应用的化学建材, 它克服了管道的锈蚀问题, 水流阻力小、重量轻、安装方便。这些新材料已开始应用到热水供应、饮用水系统中。
排水方面, 建设部在1989 年颁布了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技术规程, 并在100m 以下的建筑内部排水工程中推行U PVC 管的应用。经过多年的工程实践, 管道的伸缩、耐热要求、抗老化性等技术问题已得到解决, 现侧重于接口防漏、排水噪音控制和塑料管在高层建筑中的应用。还出现了复合型塑料管减少噪音的传出, 采用防火套管来防止高层火灾的蔓延, 开始采用离心浇铸成型或采用球墨铸铁管。管道的连接, 除对夹式外还有柔性连接, 如RK 型、RP 型、STL 型、ZPR 型柔性接口。
5. 2 建筑给排水设备
在气压给水技术上, 出现了强制性水力自动补气方式, 有补气罐高位设置和低位设置形式; 出现可缓解、调节热水体积膨胀量的形式, 还可专用于消防水量的调节与压力控制。在变频调速给水技术上, 出现了变压变量给水设备、多点控制恒压变量给水设备、用于生活和消防系统的双恒压给水设备、变频调速和气压水罐相结合的变频式气压给水设备。在水泵产品上, 出现了低重心、低位出水的立式水泵, 有二个或以上出水口的多出口水泵, 有适用于消防给水用的流量—— 扬程曲线平缓的水泵等等。在热交换器生产中采取了改进措施, 如提高热媒流速使加热盘管颤动、行成局部紊流区、增设导流挡板、分隔水加热和贮存区域、减少被加热水的过水断面、设置循环水泵以在加热过程中不断循环、利用蒸汽凝结水的余热等等。另外, 国内已能生产给水减压阀并积累了一定的测试数据。在排水上已广泛应用潜水泵, 开发了带撕裂功能和碾磨装置的无堵塞排水泵。局部水处理设备, 如隔油池、沉淀池等已成系列。地漏生产有多通道、防溢、快开、可调、侧墙等多种形式。建筑内的生活污水处理、中水处理设备已有多种产品可供选用。游泳池水处理一体化设备, 开始应用机械制浪和
水力制浪技术设备。在循环冷却水系统中, 冷却塔生产已达到国际水平, 水质处理和稳定均有相应的设备。
6 其他方面
6. 1 工程建设标准
过去, 规范编制的周期较长、内容过于简单、技术滞后严重, 近年来加强了规范的修订工作。建筑给排水技术方面在有强制性规范的同时, 已完成10 多本推荐性规范, 填补了国内工程建设标准的空白。在标准图建设上也不断补充新的内容, 经常修改、更新, 增强可操作性。及时反映建筑给水排水技术水平, 提高了整体专业的水平。
6. 2 CAD 技术的应用
CAD 技术在设计人员中已推广应用。给排水专业出现了多种应用软件包。在计算机绘图方面, 能做到绘制平面图的同时自动生成并显示出透视图, 使平面和三维更直观。软件也可在平面绘制后再生成透视图。在软件的开发上,突出了专业的特点, 均以AutoCAD 为平台, 但是在计算和优化方面软件还未能较好开发。软件处于初级绘图应用阶段。
6. 3 智能化建筑中的给排水设计
重视楼宇自动化系统和运用计算机技术对给排水设备进行测量、监视及自动控制。给排水专业主要对卫生设备及灭火设备方面提出监控要求。在给水系统中,提出能对流量、压力(压差)、温度、液位的监视、控制、测量、记录; 排水系统中, 提出能对流量的测量、记录、阻塞的显示等; 消防灭火系统中, 提出监控方式、监测位置, 并能及时反映运行状态。
自动化系统起步较晚, 但现已有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在住宅区内, 给水计量开始推广应用远传水表。由于产品规格偏少、投资偏大, 限制了给排水对自控的要求。
为了我国建筑给水排水事业的发展,我们必须不断地总结经验,吸取国外的新技术,创造建筑给水排水技术体系,把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技术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毕业设计(论文)方案介绍(主要内容)
苏中话物设备通信楼建筑给水排水和消防设计的给水排水及消防施工图的设计和编制,扩初设计说明书和各系统计算书;外文翻译。
本建筑项目位于江苏省扬州市,西临新城河,北临文昌西路,本建筑地下二层,地上13层,总建筑面积2.9万余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2.29万余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6.9万余平方米,高59.5m,属一类高层建筑。
下二层为非机动车库;地下一层设有一个战时人防物资库、水池、泵房、强弱电间等;一层与二层为客户接待服务处;三层为食堂及餐厅;四层为会议活动室;五~七层为呼叫中心;八~九层办公室;十一~十三层为数据机房;屋顶设机房层。
一)给水相关初步方案
本工程由城市市政自来水管进水以满足生活以及消防用水要求,从北侧文昌西路市政给水管接入,市政水压0.16Mpa。
供水方式采用分区给水,地下室、一层以及二层采用市政管网直接供水,二层以上采用水泵和水箱相结合的“市政管网—贮水池—加压水泵—屋顶水箱—用水点”供水系统。
水池、水泵房集中设置在地下一层。
二)排水相关初步方案
生活污废水室内外均合流,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就近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系统。
餐饮废水废水经隔油池除油,地下车库废水经隔油后提升至室外后排入市政管网。 屋面雨水采用重力流雨水系统,直接排入就近雨水检查井。
三)消防相关初步方案
1、自动灭火系统
本工程中故除建筑面积小于5平方米的卫生间、不宜采用水扑灭的电器设备间及与室外相通的敞廊以外均设置自动喷淋系统,以中危险级计算布置。
报警阀组集中设置于地下一层水泵房内。
喷淋用水通过喷淋泵从消防水池直接抽取,屋顶设消防水箱,室外设水泵结合器。 当消防水箱静压力不满足要求时设增压稳压泵系统。
另:所有数据机房,电池室和变电所拟采用七氟丙烷FM200气体灭火系统
一层柴油发电机房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2、消火拴系统
消火拴用水通过消防泵从消防水池直接抽取,屋顶设消防水箱,室外设水泵结合器。 各层均设置消火拴灭火系统。
拟在消火拴出口压力大于0.5MPa处使用减压稳压消火拴。
当消防水箱静压力不满足要求时设增压稳压泵系统。
3、消防水池
由于本工程只有一路进水,故设消防水池保障消防安全性。消防水池设于地下室水泵房内。大小根据自动喷淋和消火拴保护时间用水量确定。
4、灭火器配置
本工程各个楼层均应布置灭火器。办公区域按中危险等级配置,机房区域按严重危险等级配置,强弱电间、电梯机房、控制室以及变电所均应加设灭火器。
四)人防工程相关初步方案
本工程地下室人防共设有一个人防物资库。需设自动喷淋以及消火拴灭火系统。 给水,排水以及消防系统设计计算时须参考各人防工程相关规范的具体要求。
三、毕业设计(论文)的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1册(常用资料).第二版.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2)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2册(建筑给水排水).第二版.北
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3)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11册(常用设备).第二版.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4)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12册(器材与装置).第二版.北
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5) 陈耀宗,姜文源,胡鹤均.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二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
社,1994.
6) 王增长,高羽飞,曾雪华.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第五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5.
7) 冯翠敏,付婉霞.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循环方式与节水.中国给水排水.200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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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50015-2003.中国计划出版社.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国计划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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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中国计划出
版社.
12)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给水排水标准图集合订本 S1(下).北京:中国建筑标准
设计研究所出版,2002.
13)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给水排水标准图集合订本 S2(上).北京:中国建筑标准
设计研究所出版,2002.
14)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给水排水标准图集合订本 S3(上).北京:中国建筑标准
设计研究所出版,2002.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中国计划出版社.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中国计划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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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ATV REGELWERK(1992):Besondere Entwaesserungsverfahren Unterdruckentwaesserung
-Druckentwaesser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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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与品质,是学生对自己的论文写作所做的文字说明,也是论文写作或研究能否按计划实施和开展的重要保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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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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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提出论文所要解决的具体学术问题,也就是论文拟定的创新点。
明确指出国内外文献就这一问题已经提出的观点、结论、解决方法、阶段性成果
评述上述文献研究成果的不足。
提出你的论文准备论证的观点或解决方法,简述初步理由。
撰写方法:
你的观点或方法正是需要通过论文研究撰写所要论证的核心内容,提出和论证它是论文的目的和任务,因而并不是定论,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结果。开题报告的目的就是要请专家帮助判断你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研究,你准备论证的观点方法是否能够研究出来。
一般提出3或4个问题,可以是一个大问题下的几个子问题,也可以是几个并行的相关问题。
第二步、国内外研究现状
内容要求:列举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部分内容重复。
撰写方法:只简单评述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其他相关文献评述则在
文献综述
中评述。
第三步、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内容要求:
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
简单阐述如果解决上述问题在学术上的推进或作用。
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所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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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
的基本特征
现代
合同法
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就是,经自由磋商产生的合同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标准化的格式条款。合同领域现实生活的变迁对合同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个人认为,合同法实际上已经演化为内在二重区分的双轨体系:针对经当事人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和基于格式条款产生的合同(或者部分合同内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解释规则以及合同诉讼机制等方面都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区别。由于如何认定格式条款涉及到合同法适用的各个方面,因此,诚有必要探讨,以此确保格式合同订入控制和内容控制。
一、格式条款的一般特征
判断合同条款为一般条款、即通过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条款还是格式条款是对格式条款进行法律控制的前提,因此必须严格区分二者。格式条款的特征表现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其中预先制定、重复使用属于主观特征,单独提出属于客观特征,自由磋商实际上为消极要件,具体而言:
1.预先制定。所谓预先制定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磋商之前已经拟定好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在判断是否存在预先制定的要件时,如下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使用人本人还是第三人制订并不影响对预先制定因素的判断,换而言之,使用人在合同订立时使用第三人的格式条款并不影响对该合同条款性质的认定。值得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使用第三人制定的推荐性的范式合同也同样满足格式条款的预先制定标准。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内容,并不能够免除对范式合同的司法审查,尤其考虑到,我国行业协会与行业垄断企业存在一体性。从立法资料看,立法者同样主张范式合同文本不能免除内容控制[1]。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亦明文将预先拟定规定为格式条款的重要特征之一。但是该条具有一个严重缺陷,即将预先制定限制在由使用人本人提出,排除了将使用人直接使用第三人合同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的情况。就此,必须使用目的性扩张解释,扩大对该规定的适用余地。
第二,无论格式条款在整个合同中的范围有多大,如整个合同文本都是标准合同,或者合同中只有一部分或者一个条款是格式条款,都不影响对其性质的认定。
2.多次重复使用。多次重复使用反映了格式条款适应大规模重复性交易的特点,即该条款通常并不是为某个具体合同拟定的,而是为某一类交易。判断合同条款是否旨在多次使用的关键是使用者主观意图,在此采取了一种推定的方式。具体而言:如果某合同条款起初仅仅准备用于某次特定合同磋商,虽然此后其再次被用于其它合同,但无法认定其是格式条款,原因在于:使用者主观上缺乏使用该格式条款的计划性。使用者从一开始即将合同条款设定为多次使用的,即使在现实中仅被使用一次,并不妨碍认定该条款具有格式条款多次重复性特征。就企业使用的格式条款而言,因为企业赖于重复交易而生存,所以应推定其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征,企业负担相反认定的举证责任。无论该条款是针对特定的合同当事人还是针对未来不确定的合同当事人都具有重复适用的性质。另外,在数量上如何确定多次重复使用也是一个主观裁量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二次的使用目的即可满足多次重复的标准。
在实践中,
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团体协约都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点,就此是否能够认定该协议的属性为格式条款?从严格意义上出发,我国合同法将格式条款定义为合同条款,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也不包括
公司法
和其他社团法上的协议,因此,并不能认定此类协议为格式条款,但是,此类协议的发起人也可能利用该条款单方面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非法牟取利益,因此,可以类推适用格式条款法律控制的相关规定。
3.单方提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内容,所谓单方提出就是格式条款使用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单方提出是格式条款产生危险的核心原因,因为其剥夺了对方当事人进行合同磋商的可能,并通常导致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判断自由。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格式条款的单方提出特征使其获得了与法律规范相类似的法律地位:使用人通过单方提出格式条款并事先确定其内容为其所有潜在的合同当事人设定了合同内容,其在功能上恰恰替代了合同法中的任意法部分。从此种角度出发,有学者认为,格式条款具有规范性的性质。
4.未经磋商。与上述第三个特征相关联,单方面提出格式条款的结果就是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了磋商的可能。反之,即使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单方提出格式条款,但该条款订入合同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磋商而发生的,则该格式条款演化为普通合同条款,其不再受制于内容控制。我国合同法并没有严格区分格式条款的单方面提出和未经磋商该两个特征,但在认定格式条款时,仍旧应当区分该二者,因为在现实中存在,双方当事人同时指定使用某格式条款的可能,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存在未经磋商,但该格式条款并不是某合同当事人单方面提出,因此不能认定其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
5.条款的具体表现形式并不影响对格式条款的认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使用人以记忆的方式,多次单方面重复使用事先拟定的条款订立合同的,不影响对该条款属性的认定,当然,主张者应当负担举证责任。
必须指出的是,在认定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时,必须同时存在上述特征,而不能孤立地适用单个特征以确认存在格式条款。
二、消费者保护对认定格式条款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民法中的主体原型由“一元”变为“二元”,即从一个“自我决定、意思自治的个人”为单一主体模式,发展到保留形式上平等的个人自治的“个人”与时刻处在需要法律提供外在保护的“弱者”并存的主体模式。民法的功能从彰显个人自治向直接外在“他治”转化。在民法中,保护弱者已经享有与“意思自治”同样的地位。因此,民法在围绕主体展开时,必须围绕两个主体原型的不同特点提供不同的制度模式,以私人自治为核心的法律行为制度原则上仅适用于主体具有外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下,否则,法律以强行法的“他治”方式介入主体法律生活,以此实现实质正义。我个人认为,仅仅承认民法本位从“个人权利本位”过渡到“社会本位”并不足以解决对现代社会中因结构性不平等所导致的问题,必须承认民法的主体变迁和二元的主体模型并将消费者保护作为民法的一个核心任务之一,才能够确立民法在市民社会中的核心地位,否则民法在法律实际生活中地位不断受到侵袭并面临边缘化的困境将难以得到解决。将消费者保护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的作法是不足取的,其直接后果就是民法丧失市民社会中核心的法律地位。
受到消费者保护法律政策的影响,1993年的欧洲共同体关于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指令规定,经营者事先提出合同条款的,如果消费者在合同磋商时自身无法影响到该条款的内容,则该条款也被视为不公平条款。这样一来,在欧盟内部,格式条款法的适用范围获得了很大的扩张。由于欧盟指令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强行性,所以所有成员国必须在最低限度内将该指令所规定的内容转入到内国法中,当然,成员国就具体方式享有选择权。目前,英国、德国等国家都吸纳了此种内容,此种扩张直接影响到在消费者合同中对格式条款的认定。
1.在经营者单方面提出合同条款时,即使其主观目的仅在于针对某个特定的消费者,即该条款并不具有重复使用的特点,但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结构性的不平等,导致消费者无法经过磋商改变该条款的内容,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在此情况下不采用重复使用的要件。
2.经营者使用该一次性的条款可能是基于自己事先的拟定工作,有可能基于第三人的条款基础,也可能是基于自己的专业咨询人如律师的建议,但这些都不影响对格式条款的认定。
3.认定消费者是否无法对该条款施加内容上的影响,不仅仅要看消费者是否存在和经营者进行磋商的可能,还要看该格式条款的内容是否清晰、透明。在现代民法中,透明原则渗透到许多部分法中,“透明原则”也应当构成现代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复杂合同条款的订立人必须负担详尽的说明义务,否则此种严重侵害具有合理期待的合同主体利益的合同条款无法成为有效的合同条款。尤其在格式条款文本中,使用者通常故意乃至恶意订立复杂难懂的格式条款文本,该文本还使用很多具有很大解释空间的概念,文本之间相互援引,即使是专业的法律人才也难以正确区分其间真正的权利义务分配和风险负担。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判断格式条款是否透明还必须考虑到时间因素。我们无法期待一个法学教授在超市购买一个电话时,准备花费数个小时的时间研究商场和供应商所使用的格式条款或者标准合同。因此,经营者针对消费者负担尽可能清晰、透明制定其使用的条款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形式上并不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但由于我国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先于《合同法》规定了对格式合同以及其不同表现形式加以规制的内容,因此,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还是从主体上区分相关法律的适用。如合同法也承认消费者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我国实行统一合同法,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且在体系上,格式条款法也被规定在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因此,无论是经营者之间的合同还是消费者合同,只要涉及到格式条款,都适用合同法第39条以下的规定内容。就合同的性质而言,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具有一定的意义,如在违约责任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的惩罚性原则,而《合同法》实行的是补偿性原则。
从强化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有必要讨论是否应当引入上述欧盟所颁布的有关滥用条款的规制内容,即在消费者无法影响到一次性使用的合同条款的内容时认定该条款为格式条款。我个人认为,合同正义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合同的内容控制并不是一般合同的必然要求,其更多的在于纠正格式条款的结构性失衡。考虑到在格式条款之前消费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法律须针对主体特殊性提供特殊性的保护。既然经营者一次性适用的条款对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侵害,以实质正义为本位的合同法必须作出相应的救济手段。我个人认为,强化消费者保护将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削弱民族企业竞争力的反对理由并不足取,因为在国际商品一体化的贸易环境下,法律无法依据生产者的国别制定不同的消费者保护水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市场中直接进口的产品在市场中的份额并不小,如果简单主张削弱对消费者的保护以增强民族工业竞争力,可能会发生对本国国民“低国民待遇”的后果。
综上所述,在保留目前立法体例的前提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应当作出比《合同法》第39条有关格式条款特征更为严格的认定要件,即在经营者单方面一次性合同条款且消费者无法改变该条款内容时,可以将该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类推适用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三、商事活动对认定格式条款的影响
在历史上,我国受到“重农抑商”治国策略的强烈影响,商人自始至终没有成为中国社会中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传统中国法也没有体系化的商法,当然,实质上的商法规范还是存在的。由于历史的特殊原因,商法在欧洲大陆先于一般民法发展起来,商法的价值也具有不同于一般民法的特点,如交易安全性、迅捷性和习惯性。在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在西方取得胜利之后,商人已经不再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相反,任何人都享有经济上的平等权利,商法更多的表现为民法之外的特殊性规定内容,在法的部门划分上不具有独立性。我国民法自民国时期第一次法典化即不采用民商分立的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群体基于在市场中不同地位而发生的分化,现实法律生活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二元对立的法律意义已经逐渐超出了商人与非商人的区分意义,由此民法体系内部出现了两个子系统,即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和调整经营者活动之间的法律。此种分化对各国民事立法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在法国,立法者在《法国民法典》之外又单独制定了一部相对独立的《消费者保护法典》,在奥地利亦是如此;而德国采取了民法中心的立法模式,将消费者保护的任务纳入到民法功能范围内,这集中体现在2002年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典》中。在法律适用上,经营者的主体性特征优于商人主体特征,此外,关于商主体的内部复杂划分标准也是商人主体特征逐渐被经营者主体特征取代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个人认为,在现代社会经济结构的背景下,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的划分远比商事合同和非商事合同重要。在认定格式条款时,应当考虑到经营者的特殊主体性。
有人认为,经营者在经济上实力强大、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并且此种合同的目的旨在盈利,其应当承受正常的商业风险,因此格式条款法不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但此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市场中的任何经营者都以获利为生存基础,因此经营者的任何商业活动都必须计入到成本中。所以,法律无法期待经营者在面对任何一个格式条款时都以一种不计算成本的方式通过聘用法律专业人才等方式规避格式条款所带来的弊端,或者两个经营者通过博弈达到合同法所期待的理想公平结果。
其次,并不是任何经营者都从事法律服务的业务,其就其经营业务之外的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与消费者并不本质区别,甚至其如同消费者一样在法律面前一无所知,如一般的小型合伙企业。
第三,经营者所订立的合同并不都旨在牟利,其同样必须购买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合同。这也是适用法律的一个重要难点,即依据何种标准判断一个民事主体在一定的法律活动中从事的行为是旨在获利的独立经营行为。虽然我们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认定私法上一切旨在盈利的法人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是经营活动,但不可否认,在格式条款面前,经营者通常同样面临消费者面临的问题,除非经营者之间所使用的是行业中通用的交易条款。
从比较法上看,德国新债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305条第2款及第3款、第308条及第309条不适用于针对经营者、公法上的法人或公法上的特殊财产所适用的一般交易条件。就本款第1句所规定的情况,本法第307条第1款和第2款造成第308条和第309条所规定的合同内容无效的,该两款亦有适用余地;此处应适当考虑到交易活动中具有效力的惯例和习惯”。其中,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2款及第3款涉及到格式条款订入控制的内容,其理由基于经营者之间通常存在惯例的考虑,但这并不影响对经营者之间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而德国民法典在第308条及第309条所列举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一般交易条件“黑名单”虽然不直接导致此类条款在经营者之间无效,但实际上,由于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一般条款如诚实信用原则集中体现在此类具体规定的内容上,所以,消费者合同中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很强的指示功能,即此种条款出现在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中通常也应无效,只有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以作为推翻此种指示作用的理由。
我个人认为,虽然我国采取统一合同法,但我国民事立法总体上仍旧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法首先适用于消费者合同,而且其应进一步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经营者独立的盈利活动不应构成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事由,但对经营者合同之间的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力度应有所不同,这体现在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经营者之间使用的格式条款生效的特定事由。
四、社会保障领域格式合同的特殊性
须探讨的是,合同法所规定的格式条款法是否可适用于所有合同类型?我国合同法第10章专门规定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依据此类合同的性质,其通常建立在格式合同基础上,依据合同的整体解释,合同法第39条以下的规定内容必然适用于此种格式合同。但是,我国合同法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与买卖合同等其他合同并列规定为有名合同似乎不妥:
首先,此类合同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基本社会保障,此类合同面向所有不特定的民事主体,其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于一般合同类型,因此其必须采取格式合同(而不仅仅是格式条款)的形式,而且在合同订立规则上应实行缔约强制原则。
其次,至少在针对普通市民(消费者)而言,此类合同通常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这集中体现在电、水、气、热力的价格必须由国家权威部门通过听证会的方式确定。实际上,价格是此类合同格式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一般格式合同中,当事人仍然可以就价格进行自由磋商。
第三,此类合同的具体条款通常必须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因此该合同的格式条款多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出现,对其内容控制通常出现在立法过程中,而不是事后的司法控制。
我个人认为,我国合同法不应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规定为与买卖合同相并列的典型合同形态,其应当通过相关部门的论证以单行规章的形式确定此类格式合同的内容。与其相适应,对此类格式合同的内容控制体现在单性规章制定过程中,在通过事前立法审查之后,以行政规章表现出来的此类社会供给格式合同将免于司法上的内容控制,不应将其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格式合同,否则法院将针对依据一定的立法程序产生的法律规章享有司法审查权,而这显然违反了目前我国法院所享有的司法权范围。
综上所述,在认定合同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时,必须从预先制定、多次重复使用、单方提出、未经磋商等方面考察;在消费者合同中,为了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对经营者一次性使用、但消费者无法改变其内容的条款应类推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则;当经营者之间使用格式条款时,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特定事由;对于社会供给领域的合同,应当通过事前的立法审查来保证此类特殊合同的公益性,法院事后无权针对具有法律渊源效力的特殊格式合同规章进行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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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合同法第3稿第2章第29条规定:采用定式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制订合同文本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其免除责任的条款以及负有主要义务的条款,并应对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予以说明。对定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对方的解释。使用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或者母公司制定的定式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适用前款规定。
[2]参见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一卷,178页以下,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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