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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简约ppt模板-开题报告PPT模板的制作步骤有哪些?

2024-02-03 16: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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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与品质,是学生对自己的论文写作所做的文字说明,也是论文写作或研究能否按计划实施和开展的重要保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毕业论文

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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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

内容要求:

明确提出论文所要解决的具体学术问题,也就是论文拟定的创新点。

明确指出国内外文献就这一问题已经提出的观点、结论、解决方法、阶段性成果

评述上述文献研究成果的不足。

提出你的论文准备论证的观点或解决方法,简述初步理由。

撰写方法:

你的观点或方法正是需要通过论文研究撰写所要论证的核心内容,提出和论证它是论文的目的和任务,因而并不是定论,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结果。开题报告的目的就是要请专家帮助判断你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研究,你准备论证的观点方法是否能够研究出来。

一般提出3或4个问题,可以是一个大问题下的几个子问题,也可以是几个并行的相关问题。

第二步、国内外研究现状

内容要求:列举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部分内容重复。

撰写方法:只简单评述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其他相关文献评述则在

文献综述

中评述。

第三步、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内容要求:

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

简单阐述如果解决上述问题在学术上的推进或作用。

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所重复。

第四步、论文研究主要内容

容要求:初步提出整个论文的写作大纲或内容结构。由此更能理解“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不同于论文主要内容,而是论文的目的与核心。

关于格式的论文范文

格式条款

的基本特征

现代

合同法

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就是,经自由磋商产生的合同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标准化的格式条款。合同领域现实生活的变迁对合同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个人认为,合同法实际上已经演化为内在二重区分的双轨体系:针对经当事人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和基于格式条款产生的合同(或者部分合同内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解释规则以及合同诉讼机制等方面都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区别。由于如何认定格式条款涉及到合同法适用的各个方面,因此,诚有必要探讨,以此确保格式合同订入控制和内容控制。

一、格式条款的一般特征

判断合同条款为一般条款、即通过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条款还是格式条款是对格式条款进行法律控制的前提,因此必须严格区分二者。格式条款的特征表现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其中预先制定、重复使用属于主观特征,单独提出属于客观特征,自由磋商实际上为消极要件,具体而言:

1.预先制定。所谓预先制定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磋商之前已经拟定好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在判断是否存在预先制定的要件时,如下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使用人本人还是第三人制订并不影响对预先制定因素的判断,换而言之,使用人在合同订立时使用第三人的格式条款并不影响对该合同条款性质的认定。值得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使用第三人制定的推荐性的范式合同也同样满足格式条款的预先制定标准。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内容,并不能够免除对范式合同的司法审查,尤其考虑到,我国行业协会与行业垄断企业存在一体性。从立法资料看,立法者同样主张范式合同文本不能免除内容控制[1]。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亦明文将预先拟定规定为格式条款的重要特征之一。但是该条具有一个严重缺陷,即将预先制定限制在由使用人本人提出,排除了将使用人直接使用第三人合同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的情况。就此,必须使用目的性扩张解释,扩大对该规定的适用余地。

第二,无论格式条款在整个合同中的范围有多大,如整个合同文本都是标准合同,或者合同中只有一部分或者一个条款是格式条款,都不影响对其性质的认定。

2.多次重复使用。多次重复使用反映了格式条款适应大规模重复性交易的特点,即该条款通常并不是为某个具体合同拟定的,而是为某一类交易。判断合同条款是否旨在多次使用的关键是使用者主观意图,在此采取了一种推定的方式。具体而言:如果某合同条款起初仅仅准备用于某次特定合同磋商,虽然此后其再次被用于其它合同,但无法认定其是格式条款,原因在于:使用者主观上缺乏使用该格式条款的计划性。使用者从一开始即将合同条款设定为多次使用的,即使在现实中仅被使用一次,并不妨碍认定该条款具有格式条款多次重复性特征。就企业使用的格式条款而言,因为企业赖于重复交易而生存,所以应推定其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征,企业负担相反认定的举证责任。无论该条款是针对特定的合同当事人还是针对未来不确定的合同当事人都具有重复适用的性质。另外,在数量上如何确定多次重复使用也是一个主观裁量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二次的使用目的即可满足多次重复的标准。

在实践中,

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团体协约都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点,就此是否能够认定该协议的属性为格式条款?从严格意义上出发,我国合同法将格式条款定义为合同条款,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也不包括

公司法

和其他社团法上的协议,因此,并不能认定此类协议为格式条款,但是,此类协议的发起人也可能利用该条款单方面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非法牟取利益,因此,可以类推适用格式条款法律控制的相关规定。

3.单方提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内容,所谓单方提出就是格式条款使用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单方提出是格式条款产生危险的核心原因,因为其剥夺了对方当事人进行合同磋商的可能,并通常导致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判断自由。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格式条款的单方提出特征使其获得了与法律规范相类似的法律地位:使用人通过单方提出格式条款并事先确定其内容为其所有潜在的合同当事人设定了合同内容,其在功能上恰恰替代了合同法中的任意法部分。从此种角度出发,有学者认为,格式条款具有规范性的性质。

4.未经磋商。与上述第三个特征相关联,单方面提出格式条款的结果就是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了磋商的可能。反之,即使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单方提出格式条款,但该条款订入合同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磋商而发生的,则该格式条款演化为普通合同条款,其不再受制于内容控制。我国合同法并没有严格区分格式条款的单方面提出和未经磋商该两个特征,但在认定格式条款时,仍旧应当区分该二者,因为在现实中存在,双方当事人同时指定使用某格式条款的可能,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存在未经磋商,但该格式条款并不是某合同当事人单方面提出,因此不能认定其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

5.条款的具体表现形式并不影响对格式条款的认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使用人以记忆的方式,多次单方面重复使用事先拟定的条款订立合同的,不影响对该条款属性的认定,当然,主张者应当负担举证责任。

必须指出的是,在认定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时,必须同时存在上述特征,而不能孤立地适用单个特征以确认存在格式条款。

二、消费者保护对认定格式条款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民法中的主体原型由“一元”变为“二元”,即从一个“自我决定、意思自治的个人”为单一主体模式,发展到保留形式上平等的个人自治的“个人”与时刻处在需要法律提供外在保护的“弱者”并存的主体模式。民法的功能从彰显个人自治向直接外在“他治”转化。在民法中,保护弱者已经享有与“意思自治”同样的地位。因此,民法在围绕主体展开时,必须围绕两个主体原型的不同特点提供不同的制度模式,以私人自治为核心的法律行为制度原则上仅适用于主体具有外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下,否则,法律以强行法的“他治”方式介入主体法律生活,以此实现实质正义。我个人认为,仅仅承认民法本位从“个人权利本位”过渡到“社会本位”并不足以解决对现代社会中因结构性不平等所导致的问题,必须承认民法的主体变迁和二元的主体模型并将消费者保护作为民法的一个核心任务之一,才能够确立民法在市民社会中的核心地位,否则民法在法律实际生活中地位不断受到侵袭并面临边缘化的困境将难以得到解决。将消费者保护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的作法是不足取的,其直接后果就是民法丧失市民社会中核心的法律地位。

受到消费者保护法律政策的影响,1993年的欧洲共同体关于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指令规定,经营者事先提出合同条款的,如果消费者在合同磋商时自身无法影响到该条款的内容,则该条款也被视为不公平条款。这样一来,在欧盟内部,格式条款法的适用范围获得了很大的扩张。由于欧盟指令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强行性,所以所有成员国必须在最低限度内将该指令所规定的内容转入到内国法中,当然,成员国就具体方式享有选择权。目前,英国、德国等国家都吸纳了此种内容,此种扩张直接影响到在消费者合同中对格式条款的认定。

1.在经营者单方面提出合同条款时,即使其主观目的仅在于针对某个特定的消费者,即该条款并不具有重复使用的特点,但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结构性的不平等,导致消费者无法经过磋商改变该条款的内容,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在此情况下不采用重复使用的要件。

2.经营者使用该一次性的条款可能是基于自己事先的拟定工作,有可能基于第三人的条款基础,也可能是基于自己的专业咨询人如律师的建议,但这些都不影响对格式条款的认定。

3.认定消费者是否无法对该条款施加内容上的影响,不仅仅要看消费者是否存在和经营者进行磋商的可能,还要看该格式条款的内容是否清晰、透明。在现代民法中,透明原则渗透到许多部分法中,“透明原则”也应当构成现代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复杂合同条款的订立人必须负担详尽的说明义务,否则此种严重侵害具有合理期待的合同主体利益的合同条款无法成为有效的合同条款。尤其在格式条款文本中,使用者通常故意乃至恶意订立复杂难懂的格式条款文本,该文本还使用很多具有很大解释空间的概念,文本之间相互援引,即使是专业的法律人才也难以正确区分其间真正的权利义务分配和风险负担。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判断格式条款是否透明还必须考虑到时间因素。我们无法期待一个法学教授在超市购买一个电话时,准备花费数个小时的时间研究商场和供应商所使用的格式条款或者标准合同。因此,经营者针对消费者负担尽可能清晰、透明制定其使用的条款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形式上并不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但由于我国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先于《合同法》规定了对格式合同以及其不同表现形式加以规制的内容,因此,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还是从主体上区分相关法律的适用。如合同法也承认消费者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我国实行统一合同法,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且在体系上,格式条款法也被规定在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因此,无论是经营者之间的合同还是消费者合同,只要涉及到格式条款,都适用合同法第39条以下的规定内容。就合同的性质而言,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具有一定的意义,如在违约责任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的惩罚性原则,而《合同法》实行的是补偿性原则。

从强化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有必要讨论是否应当引入上述欧盟所颁布的有关滥用条款的规制内容,即在消费者无法影响到一次性使用的合同条款的内容时认定该条款为格式条款。我个人认为,合同正义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合同的内容控制并不是一般合同的必然要求,其更多的在于纠正格式条款的结构性失衡。考虑到在格式条款之前消费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法律须针对主体特殊性提供特殊性的保护。既然经营者一次性适用的条款对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侵害,以实质正义为本位的合同法必须作出相应的救济手段。我个人认为,强化消费者保护将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削弱民族企业竞争力的反对理由并不足取,因为在国际商品一体化的贸易环境下,法律无法依据生产者的国别制定不同的消费者保护水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市场中直接进口的产品在市场中的份额并不小,如果简单主张削弱对消费者的保护以增强民族工业竞争力,可能会发生对本国国民“低国民待遇”的后果。

综上所述,在保留目前立法体例的前提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应当作出比《合同法》第39条有关格式条款特征更为严格的认定要件,即在经营者单方面一次性合同条款且消费者无法改变该条款内容时,可以将该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类推适用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三、商事活动对认定格式条款的影响

在历史上,我国受到“重农抑商”治国策略的强烈影响,商人自始至终没有成为中国社会中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传统中国法也没有体系化的商法,当然,实质上的商法规范还是存在的。由于历史的特殊原因,商法在欧洲大陆先于一般民法发展起来,商法的价值也具有不同于一般民法的特点,如交易安全性、迅捷性和习惯性。在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在西方取得胜利之后,商人已经不再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相反,任何人都享有经济上的平等权利,商法更多的表现为民法之外的特殊性规定内容,在法的部门划分上不具有独立性。我国民法自民国时期第一次法典化即不采用民商分立的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群体基于在市场中不同地位而发生的分化,现实法律生活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二元对立的法律意义已经逐渐超出了商人与非商人的区分意义,由此民法体系内部出现了两个子系统,即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和调整经营者活动之间的法律。此种分化对各国民事立法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在法国,立法者在《法国民法典》之外又单独制定了一部相对独立的《消费者保护法典》,在奥地利亦是如此;而德国采取了民法中心的立法模式,将消费者保护的任务纳入到民法功能范围内,这集中体现在2002年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典》中。在法律适用上,经营者的主体性特征优于商人主体特征,此外,关于商主体的内部复杂划分标准也是商人主体特征逐渐被经营者主体特征取代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个人认为,在现代社会经济结构的背景下,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的划分远比商事合同和非商事合同重要。在认定格式条款时,应当考虑到经营者的特殊主体性。

有人认为,经营者在经济上实力强大、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并且此种合同的目的旨在盈利,其应当承受正常的商业风险,因此格式条款法不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但此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市场中的任何经营者都以获利为生存基础,因此经营者的任何商业活动都必须计入到成本中。所以,法律无法期待经营者在面对任何一个格式条款时都以一种不计算成本的方式通过聘用法律专业人才等方式规避格式条款所带来的弊端,或者两个经营者通过博弈达到合同法所期待的理想公平结果。

其次,并不是任何经营者都从事法律服务的业务,其就其经营业务之外的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与消费者并不本质区别,甚至其如同消费者一样在法律面前一无所知,如一般的小型合伙企业。

第三,经营者所订立的合同并不都旨在牟利,其同样必须购买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合同。这也是适用法律的一个重要难点,即依据何种标准判断一个民事主体在一定的法律活动中从事的行为是旨在获利的独立经营行为。虽然我们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认定私法上一切旨在盈利的法人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是经营活动,但不可否认,在格式条款面前,经营者通常同样面临消费者面临的问题,除非经营者之间所使用的是行业中通用的交易条款。

从比较法上看,德国新债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305条第2款及第3款、第308条及第309条不适用于针对经营者、公法上的法人或公法上的特殊财产所适用的一般交易条件。就本款第1句所规定的情况,本法第307条第1款和第2款造成第308条和第309条所规定的合同内容无效的,该两款亦有适用余地;此处应适当考虑到交易活动中具有效力的惯例和习惯”。其中,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2款及第3款涉及到格式条款订入控制的内容,其理由基于经营者之间通常存在惯例的考虑,但这并不影响对经营者之间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而德国民法典在第308条及第309条所列举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一般交易条件“黑名单”虽然不直接导致此类条款在经营者之间无效,但实际上,由于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一般条款如诚实信用原则集中体现在此类具体规定的内容上,所以,消费者合同中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很强的指示功能,即此种条款出现在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中通常也应无效,只有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以作为推翻此种指示作用的理由。

我个人认为,虽然我国采取统一合同法,但我国民事立法总体上仍旧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法首先适用于消费者合同,而且其应进一步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经营者独立的盈利活动不应构成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事由,但对经营者合同之间的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力度应有所不同,这体现在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经营者之间使用的格式条款生效的特定事由。

四、社会保障领域格式合同的特殊性

须探讨的是,合同法所规定的格式条款法是否可适用于所有合同类型?我国合同法第10章专门规定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依据此类合同的性质,其通常建立在格式合同基础上,依据合同的整体解释,合同法第39条以下的规定内容必然适用于此种格式合同。但是,我国合同法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与买卖合同等其他合同并列规定为有名合同似乎不妥:

首先,此类合同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基本社会保障,此类合同面向所有不特定的民事主体,其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于一般合同类型,因此其必须采取格式合同(而不仅仅是格式条款)的形式,而且在合同订立规则上应实行缔约强制原则。

其次,至少在针对普通市民(消费者)而言,此类合同通常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这集中体现在电、水、气、热力的价格必须由国家权威部门通过听证会的方式确定。实际上,价格是此类合同格式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一般格式合同中,当事人仍然可以就价格进行自由磋商。

第三,此类合同的具体条款通常必须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因此该合同的格式条款多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出现,对其内容控制通常出现在立法过程中,而不是事后的司法控制。

我个人认为,我国合同法不应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规定为与买卖合同相并列的典型合同形态,其应当通过相关部门的论证以单行规章的形式确定此类格式合同的内容。与其相适应,对此类格式合同的内容控制体现在单性规章制定过程中,在通过事前立法审查之后,以行政规章表现出来的此类社会供给格式合同将免于司法上的内容控制,不应将其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格式合同,否则法院将针对依据一定的立法程序产生的法律规章享有司法审查权,而这显然违反了目前我国法院所享有的司法权范围。

综上所述,在认定合同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时,必须从预先制定、多次重复使用、单方提出、未经磋商等方面考察;在消费者合同中,为了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对经营者一次性使用、但消费者无法改变其内容的条款应类推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则;当经营者之间使用格式条款时,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特定事由;对于社会供给领域的合同,应当通过事前的立法审查来保证此类特殊合同的公益性,法院事后无权针对具有法律渊源效力的特殊格式合同规章进行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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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合同法第3稿第2章第29条规定:采用定式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制订合同文本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其免除责任的条款以及负有主要义务的条款,并应对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予以说明。对定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对方的解释。使用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或者母公司制定的定式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适用前款规定。

[2]参见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一卷,178页以下,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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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PPT模板的制作步骤有哪些?

开题报告PPT制作步骤:

1、标题:在制作PPT的时候,一般是在办公资源网上找的模板。不过选择模板时,也要注意不要搞的太花哨,尤其是PPT中动画效果不要太多。在首页把开题的题目写上,题目把自己的研究内容表达清除即可,不需要太长。

2、目录:接着,是整个PPT的目录部分,大致分了四个部分。在场的老师会根据叙述来给出相应的意见,所以PPT在分块的时候也不需要太多,但是必须要把自己想要做的内容讲清楚。

3、研究背景:在研究背景这个大项中首先可以讲一下目前的背景,背景的话就是写写目前在某个领域需要这方面研究或者这方面研究还有提升空间等等。

4、研究内容:接着针对上述研究的不足,就可以阐述一下自己要研究的内容了,这里把自己想要研究的内容罗列一下。

5、致谢:在PPT的结尾不要忘了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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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论文开题报告

会计论文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的内容应该全面,让导师能了解您论文的设想也研究方法。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会计论文开题报告,希望能提供帮助。

题目:论会计的不确定性

一、本课题设计(研究)的目的:

不确定性会计是财务会计的组成部分,是指不确定性经济业务会计。不确定性经济业务是相对于确定性经济业务而言的。对不确定性经济业务没有给予充分关注和恰当反映,致使财务会计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稳健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等没有得到很好地运用,制约了会计信息作用的发挥,是现行财务会计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寻求其解决方案越来越重要。笔者认为,研究会计不确定性目的如下:

(1)完善会计这门科学

会计到目前为止尚不是一门精确的科学,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无法可靠地表述不确定性。不确定性会计通过对不确定性经济业务的披露、确认与计量,有助于消除财务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所以,研究不确定性会计问题,有助于会计学的完善。

(2)建立不确定性会计的理论框架

对经济领域中“未来事项”存在的研究,有助于为各国会计准则的制定者们建立一个共同的基础性框架。这个框架会有助于促进各国会计准则发展的早期协调。不确定性会计的研究有助于建立一个不确定性会计问题的理论框架,以指导包括会计估计事项或有事项、未来事项等在内的会计准则的制定或修订。

(3)导致良好的会计实务

目前不少不确定性经济业务尚无成熟的会计规范。这必然会导致会计处理上的不确定性(如会计处理不一致)。不确定性会计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形成比较科学的不确定性会计概念框架,制定出较为完善的不确定性会计准则,从而有效地减少财务会计信息系统的不确定性,最终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信息。

二、设计(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文献综述):

在经济学界,研究不确定性问题的第一人当属美国经济学会会长赖特,他在1921年出版的名著《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对不确定性的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在很长的时间内,不确定性的研究在学术界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正因为如此,赖特的不确定性经济理论不能在主流经济学派占有一席之地。随着信息经济学的“一声炮响”,随着瑞典皇家科学院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对不确定性经济理论的经济学家阿罗(1972)、施蒂格勒(1982)、纳什(1994),不确定性的研究不仅融入传统的经济学中,而且迅猛发展,成为当今经济理论研究的热点。

在会计学领域,不确定性问题历来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早在1922年,著名的会计学家W·A·Paton就在其“会计理论”中提出了会计假设。美国 FASB在1978年提出财务会计的目标时,又强调了财务会计应当提供企业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的信息。在会计规范方面,1948年的英国公司法第11段最早明确规定企业要披露以前不要求披露的或有负债性质、估计金额等信息。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受到金融工具、营销创新等不确定性经济业务的影响,国际会计界十分关注、重视不确定性会计问题的处理问题。1991年在比利时鲁塞尔,1992年在美国康列蒂格州的洛沃克,1993年在英国伦敦,国际会计委员会连续三次召开了“未来事项问题”研讨会。最后,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专家组的努力下,在1994年发布了对会计准则的制定有指导作用的“未来事项”研究报告。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和经营风险的增加,信息使用者越来越需要更多的信息来评估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和经营成果的不确定性。这样,在会计中如何减少、处理不确定性成为国内外会计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然而,在现存的各种文章和文献中,系统的讨论会计不确定性问题的著作罕见,这就更加坚定了我对不确定性会计问题做系统探讨的决心。

我国不确定性会计的研究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务方面基本上处于起步阶段,未形成一套公认的、可以在实践中运用的理论方法体系。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参考了很多国内专家学者关于会计的不确定性的论述和观点,主要是林斌老师所著的《论不确定性会计》。据我所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不确定性会计为题进行专题研究并形成学术专著的,林斌老师是第一人。林老师将西方信息经济学理论引入会计研究,尝试为不确定性会计构建一套理论框架,以指导不确定性会计实务和不确定性会计准则的制定。林老师沿着信息经济学的思路,首先阐述了不确定性的基本含义,对会计中的不确定性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并初步构建了不确定性会计理论框架。在此基础上,该书分三篇分别研究了低度、中度和高度不确定性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林老师的研究具有前沿性,观点具有前 瞻 性,对我的论文写作帮助是最大的。

其他参考文献还有王梦、姜婷婷、刘艳宏在《财务与审计》上发表的《不确定性会计刍议》,该文对目前国际、国内研究会计的不确定性的现状做了简单介绍,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借鉴信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对不确定性会计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以期为不确定性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构建一个理论框架。吴奕鹏在《管理科学文摘》上发表《小议不确定性会计》,该文首先介绍了会计中的不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会计,详细分析了不确定性会计所遵循的会计原则,并对不确定性会计的发展趋势作了简单预测。云南省财政厅的鄢涛发表了《对不确定性会计问题的认识和研究》,该文从不确定性与经济、会计与经济、不确定性与会计的关系三个方面论述了会计与不确定性的历史渊源,详细介绍了不确定性会计的概念、特点、对象以及简单分类,并对不确定性会计事项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蒋昌稳、文银秋在《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23卷第1期上发表的《会计不确定性探析》上把会计不确定性对货币计量和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原则、会计信息使用者、会计准则的影响做出了后果分析,指明了会计不确定性的控制目标与指导思想,并从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会计信息监督等五个方面提供了监控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措施。蓝希华在《商业会计》2015年10月第20期上发表《关于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的会计信息问题研究》,主要阐述了会计中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的表现、产生原因以及对会计的影响,并提出了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会计事项的会计处理、对策与建议。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系的陆兴风老师在《中国审计》上发表的《会计的不确定性与模糊性》与蓝老师的论文研究角度基本一致,观点有许多相似之处。施卓晨在《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上曾发表了题为《基于不确定性理论的会计信息真实性评测研究》的文章,该文从会计信息失真为一种不确定性现象的观点出发,分析归纳了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关键因素,运用不确定理论对其作用进行度量,建立了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评测模型。

云南财贸学院的陈红、周映群发表了《刍探不确定性会计及其计量》,本文首先简单介绍了不确定性会计的内涵与外延及不确定性会计中对经济业务的分类,主要分析了现行会计计量技术在处理不确定性经济业务时的局限性。王迎晓在《财政监督》杂志上发表了《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控制浅谈》,该文对会计信息不确定性控制的必要性、对象和重点分别进行了阐述。除此之外,我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国外学者系统论述会计不确定性的文献,但发现外国学者都是从某一方面来谈会计的不确定性,站在宏观角度全面论述会计不确定性的文章罕见。例如Kimmelfield等在20**年8月发表的一文中结合美国各个州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说明税法变化使会计信息具有不确定性,是根据第48号财务会计准则从所得税方面来研究会计的不确定性。Mayhew,BrianW在2001年9月上发表该文主要是谈会计不确定性对审计的影响,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对审计目标审计工作的影响。这两篇外文文献对我的写作思路有较大的启发。

会计学作为经济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发展的,经济环境的变化必然会产生许多不确定性经济事项。通过对不确定性会计的研究,也就是在将不确定性经济事项转换成确定性经济事项的过程中实现了会计学的动态发展。因此,作为“前 瞻 ”性会计的不确定性会计无疑将会是今后会计学研究发展的重点。

三、设计(研究)的重点与难点,拟采用的途径(研究手段):

设计(研究)的重点与难点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全球的经济贸易越来越频繁,企业所处经济环境的复杂性和企业经济事项的不确定性日趋增多。对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有的关于不确定性经济业务的会计信息是十分有用的,但现行财务会计对不确定性经济业务的反映有的不恰当、有的落后于时代要求、有的极其不足,因而有碍于财务会计信息有用性目标的实现,制约了财务会计作用的发挥。这在客观上要求会计人员必须积极探索,以对企业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恰当的处理。如何合理估计会计中的不确定性以及对不确定会计事项作出恰当反映是本课题研究的重点。

本课题研究的难点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与建议。

论文主要从六个部分来进行研究。

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课题背景及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课题研究方法、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

第二部分是介绍会计不确定性的基本概念,并从外部和内部性不确定性因素两个方面详细分析会计不确定性的原因。

第三部分着重从会计要素、会计基本假设及基本会计原则三个方面探讨不确定性经济业务对财务会计体系的冲击。

第四部分是对不确定性会计基本理论的思考,包括对会计本质和会计原则的再认识。

第五部分是探讨控制会计不确定性的具体措施。

第六部分是结论部分,总结全文,预测发展趋势。

本课题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和归纳总结法,在广泛收集阅读与本课题相关的文献资料,学习研究国内外专家学者对于会计不确定性这一问题的学术观点以及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不确定性会计的基本理论问题,如不确定性会计的概念、目标、会计原则等进行分析与探讨。

(1)文献研究法。通过阅读有关会计不确定性的著作,从理论上提升研究深度。通过互联网等途径收集全国各种有关资料对会计不确定性的原因、影响及对策问题研究成果。

(2)归纳总结法。通过各种途径对本课题进行研究后,归纳总结出新的观点,尝试为不确定性会计构建一套理论与实务框架,以期对此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四、设计(研究)进度计划:

1、第7周:整理资料并做开题报告,撰写论文提纲

2、第8周---第12周:消化整理资料,结合所学知识,撰写论文初稿

3、第13周---第14周:在初稿基础上修改论文,撰写论文第二稿

4、第15周:继续修改论文,最后定稿,交指导老师。

5、第16周:组织论文答辩。

6、第17周:整理论文资料并装订成册,同时做好校答辩前的准备工作。

五、参考文献:

[1]林斌。论不确定性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36-39.

[2]王梦,姜婷婷等。不确定性会计刍议[J].北方经贸,2015,8:70-71.

[3]吴奕鹏。小议不确定性会计[J].管理科学文摘,2015,9:39-41.

[4]鄢涛。对不确定性会计问题的认识和研究[J].中国学术期刊,2015,2:26-29.

[5]蒋昌稳。会计不确定性探析[J].广东农工商技术学院学报,2015,23:27-32.

[6]陆兴凤。会计的不确定性与模糊性[J].中国审计,2015,8:41-42.

[7]蓝希华。关于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的会计信息问题研究[J].商业会计,2015,10:23-24.

[8]施卓晨。基于不确定性理论的会计信息真实性评测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5,6:50-54.

[9]陈红,周映群。刍探不确定性会计及其计量[J].云南财贸学院期刊,2015,3:99-100.

[10]王迎晓。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控制浅谈[J].财政监督,2015,7: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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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答辩ppt包括哪些内容

开题答辩的PPT包括研究背景和意义、 研究目标和问题、相关工作综述、研究内容和方法、研究预期和可行性分析、计划与进度安排、预期结果与意义、参考文献。

1、研究背景和意义:介绍研究所属领域的背景和当前研究的意义,说明为什么选择这个课题以及研究的动机。

2、研究目标和问题:明确研究的目标和解决的问题。描述你的研究将要达到的目标,以及所面临的具体研究问题或挑战。

3、相关工作综述:回顾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和文献,介绍前人的研究方法、理论框架和研究结果,分析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并提出自己研究的创新之处。

4、研究内容和方法:详细介绍自己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可以从实验设计、数据采集与处理、模型构建等方面进行说明,清晰地展示自己研究的流程和步骤。

5、研究预期和可行性分析:阐述预期的研究结果和对学术和实际应用的贡献,同时分析研究的可行性,包括技术条件、资源保障等方面。

6、计划与进度安排:提供研究计划和进度安排,展示自己对研究工作的规划与时间控制。可以使用甘特图或其他形式的时间轴图示化表达。

7、预期结果与意义:说明你期望的研究结果和对学术领域或实际应用的重要意义,阐明你的研究成果对于学术界和实际应用的贡献。

8、参考文献:列举你在开题报告中引用的相关文献,体现你对该领域已有研究的了解和研究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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