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消防主管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商场消防主管岗位职责
1、在保安部长的领导下开展对商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2、严格按照《消防法》有关规定:建立消防合格证制度及 消防工作检查监督制度;
3、负责整个责任区的消防管理工作;
4、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商户 及内部员工的防火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5、组织和领导义务消防队员进行学习和训练、考核,组织 义务消防队员、安全护卫队员进行消防实战训练;
6、建立消防安全疏散灭火预案,发现火警、火灾必须迅速 赶赴现场,协助领导组织扑救;
商场面积过大,火灾荷载增大,发展蔓延迅速。内部装饰装修和陈列的商品均是易燃、可燃物品,一旦着火,火势沿各种孔洞、楼梯间管道井等部位迅速蔓延,扑救难度极大。因此商场消防主管的工作十分重要。
扩展资料
消防安全知识
一、熟悉环境,暗记出口
倘若你来到陌生的地方,特别是像商场之类的庞大建筑物中,为了自身的安全,务必留心一下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楼梯的方位等,以便一旦遇到火灾险情的时候,不至于迷失方向而盲目地往火海里闯,往死胡同里钻,切记一定要给自己找一条逃生之路。
二、保持冷静、寻路逃生
当商场突然发生火灾时,首先要强令自己冷静,切不可惊慌失措,以免做出错误决断而冒险跳楼。选择逃生路线要注意:朝有照明或者明亮处迅速撤离;若在楼梯上,应该往下跑;若被火挡住,就要通过窗台或阳台等往外逃生,
三、不要惊慌、次序逃生
如遇逃生人员较多的情况,不要争先恐后的涌向安全出口,否者极易造成安全通道堵塞,切有可能因此推搡摔倒,发生踩踏事故,从而造成更大而又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消防现在归谁管
公安局。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消防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消防属于武警部队,属于公安部消防局部门管理。
虽然消防救援局是属于国家应急管理部管,但是地方的应急管理局对消防总队,支队,大队,站只有指导建设的权利,没有直接管理权利和指挥权。地方市(区)消防支队属于该省(直辖市)的总队管理。
消防属于行政编制,在应急管理部设消防局,到省,市县,分别是消防救援总队,消防救援支队,大队。内部机构有所调整。消防员不是公务员。消防是行政单位。
消防部队以公安现役为主体。列入武警序列。受公安部和武警总部的双重领导。武警八大警种之一。享受现役军人待遇。并隶属于公安现役部队(边防消防警卫)。说白了就是既穿军装又是警察。
消防”即是消除隐患,预防灾患(即预防和解决人们在生活、工作、学习过程中遇到的人为与自然、偶然灾害的总称),当然狭义的意思在人们认识初期是:(扑灭)火灾的意思。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消防队隶属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是军事管理部门,受到武警,公安双重领导。在职能上,消防队是进行灭火,救援等工作,消防局是在公安局内部设立的专门的消防执法与管理监督部门。
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1.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一共有三等十一级,第一等就是“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
2.结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退出现役制度,全部改制成应急部门,组建成国家消防救援队伍。
3.森林消防以及消防救援队伍,共同承担火灾扑救防范以及抢险救援等工作。
4.有关部门需要及时设立消防救援局以及森林消防局。
5.消防救援局为消防救援队伍的领导指挥机关,森林消防局则为森林消防队伍的领导和指挥机关。
报警时需注意的事项:
1.记清火警电话—“119”。
2.电话接通后第一时间报出失火的具体地址以及现场情况,如果说不出来具体的地址,也要说出地理方位以及周边比较大型的建筑物。
3.将个人联系方式以及姓名告知对方,以便及时进行联系,注意接听电话。
4.电话打完之后,自己或者派其他人到路口等待消防车的到来,然后进行指引场。
5.发生火灾情况出现新的变化,第一时间告知消防队伍,有助于及时对火灾救援力量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