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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电子烟管理办法十五大要点:调味禁令或致大量关店,利好出口(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024-02-21 15:25:47

解读电子烟管理办法十五大要点:调味禁令或致大量关店,利好出口(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解读电子烟管理办法十五大要点:调味禁令或致大量关店,利好出口

3月12日消息,想必从事电子烟行业的各位都在昨天知道了两大重要新闻,我们简单总结一下。
第一大: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到3月17日结束,有6天时间可以反馈意见。
第二大: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生产与质量管理、销售管理、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监督检查、附则,共六章四十五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子烟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做出了规定。
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对此发布了官方解读:
一是明确电子烟定义和监管对象;
二是对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主体实行许可证管理,电子烟许可证管理不新设行政许可种类,仅在烟草专卖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中增加相应条目;
三是对电子烟销售实行渠道管理,建立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规范电子烟销售方式;
四是对电子烟产品质量进行全程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和跟踪追溯机制;
五是对电子烟运输和进出口依法实施监管。
蓝洞仔细研读了两大文件,将其中提到的细节部分为大家做一个重点标注和说明。
为方便大家清晰理解监管核心,我们总结了十五大要点,最后还有对电子烟从业者的建议。
特别说明,因为时间关系,以及信息理解问题,可能存在错误解读,如有偏差,以主管部门说法为准。
解读一:5月1日后只能销售烟草口味电子烟产品
本次政策发布最大的影响在于对烟草之外口味的禁止:
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
这句标准对应管理办法的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根据目前的信息可以看出,以后国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将只有烟草口味,调味电子烟将被禁止。
美国FDA在两年前出台电子烟禁令时,保留了烟草和薄荷醇口味,其他调味产品也被要求下架。
对比来看,本次国内的电子烟监管比美国监管还要严格。
解读二:开放式注油电子烟与自动售烟机被禁止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销售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上次国标征求意见稿有提到开放式电子烟问题,但不甚明确,本次细则直接规定禁止销售开放式,包括可注油的大烟雾和小型设备。
出台这点规定,可能和近期国内密集的大麻电子烟出现有关系,缺乏有效管控,可任意添加雾化物,的确是个问题。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这条属于以前就确定禁止的,本次保留,国内几家厂商也都在上次文件出台后或停止经营或转型。
解读三: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展会、论坛、博览会
根据管理细则第二十一条,电子烟广告的监督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
同时,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
上一版本对此类展会没有明确规定,此次细则最终版明确对此进行了规定,将影响行业内几家展会主办方。
解读四:电子烟企业上市要经烟草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管理办法第八条显示,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前款规定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也就是说,电子烟各大企业,不管你是代工厂,还是品牌商,以后要上市的话,必须先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以提交上市申请,没有规定上市地点,只要是上市都需要批准。
这意味着国内主体电子烟企业将很难再有上市企业,对目前已经上市的电子烟企业,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说明,不过,我们预计可能面临退市,或者采取资产置换的方式,比如将海外资产替换国内资产上市,以达到规避监管风险。
解读五:零售店不得排他性经营电子烟产品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
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我们认为,这对目前电子烟的专卖店体系是致命打击,生效以后专卖店将不能只销售一种电子烟产品,从而变身为多种电子烟产品的集合店经营模式。
这在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垄断和特权。
解读六:仅用于出口电产品符合出口国法律法规和标准即可
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规定了出口电子烟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
蓝洞解读认为,监管生效后,利好电子烟海外出口,只需要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要求即可,没有相关要求的,参照我国相关标准即可。
这里我们认为是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而不是对烟弹口味进行限制。
解读七:非经营交易平台流通电子烟属于违法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蓝洞解读认为,所有电子烟的流通必须经过交易管理平台,其他渠道均为非法,也就是说,微商等点对点信息网络销售也将被禁止。
微商盛行的根本原因是产品出货混乱,无序流通,造成市场上鱼龙混杂局面,而且通配、假货的流通也加剧了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的担忧。
解读八:民营企业确定无缘电子烟批发牌照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这里并没有新申请批发许可证,而是变更范围,言下之意是只对拥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开放,不存在申请一说。
这也彻底堵死了民营企业申请批发许可证的路,这将对一号机、天音控股和翰林汇等目前的电子烟国代产生重大影响。
解读九:电子烟零售许可证需符合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
对于众多店主关心的零售许可证问题,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是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这点就看各地区烟草主管部门的具体情况了,到底是和烟草店布局相比,还是和电子烟店布局相比,地方具有灵活裁量权。
此外,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如果在上述地点的电子烟店,尽快向当地主管部门咨询。
解读十:电子烟寄递和携带实行限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我们查阅了相关烟草规定,如果电子烟参照烟草管理,以后邮运电子烟产品在数量上一定会有一个范畴,不会像以往那样无任何限制大批量邮寄,这也意味着微商形式大概率将不复存在。
可能有人会以为将大批量的产品分批发出便可以绕过规定,然而,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规定》中的规定: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邮电部门要加强收寄验视,防止一次多件或多次交寄的做法,并严格邮件封装,确保运递安全。
这表明,分批多次邮寄的做法并不是合法合规的操作方式,大概率会被劝退,甚至会受到处罚。
解读十一:固态电子烟也适用于电子烟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加热卷烟纳入卷烟管理。其他新型烟草制品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这里的加热卷烟指的是加热不燃烧类产品,参照卷烟相关规定管理,其他新型烟草制品,我们理解为加热不燃烧类非烟产品,也就是固态电子烟,也适用于电子烟管理办法。
解读十二:零尼和草本是没了还是不在本法监管?
国标和电子烟管理办法最大的一个不确定理解是对零尼古丁和草本雾化类产品的监管。
电子烟国标里提到,雾化物应含有烟碱。
雾化物的定义是,可被电子装置全部或部分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混合物及辅助物质。
按照这个定义,零尼和草本雾化也属于雾化物,但这两类产品不含有烟碱,到底该如何解读呢?
认为零尼和草本雾化没了的人认为,这类不含有烟碱的产品就不能生产,主要依据是「雾化物应含有烟碱」,如果没有,那就不能生产。
认为零尼和草本雾化不受本法监管的人认为,只有含尼古丁的电子烟产品才是监管对象,不含尼古丁,不符合本法监管。
国标对电子烟的定义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
电子烟烟具是指将烟液等通过雾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的装置。
如今的零尼和草本雾化使用的加热器具和电子烟一致,器具这块却又纳入了电子烟监管办法,所以,这方面也存在冲突。
所以,以后这类产品不能使用与电子烟有关的字眼。
蓝洞采访了两家品牌CEO,均认为零尼和草本雾化没了,依据是「雾化物应含有烟碱」。
烟草专家李有强对蓝洞表示,他偏向于理解上述两类产品不在电子烟监管办法监管之列。
蓝洞偏向于李有强的观点,即认为,上述两类产品由于不含尼古丁,不属于电子烟监管办法监管范畴。
最终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解读十三:电子烟配额制来了吗?
对于电子烟的配额说法,一直成为江湖传播的热点话题,本次电子烟监管办法有没有提到相关信息呢?
我们来看第十二条: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应当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不得非法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的购销计划。
李有强认为,加红部分可能意味着会有配额制的意思,比如每年多少产能购销,分给电子烟多少,国务院主管部门进行全盘考虑。
解读第十四:新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新的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提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及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走私等行为。
这里新增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解读为对原创产品的保护加强。
解读十五:禁掉烟草口味对各 意味着什么
两大文件一发布,从业者主要关注度都集中在只能销售烟草口味问题上,以及5月1日施行后是否还有过渡期销售库存两大话题。
只能销售烟草口味,对电子烟企业影响有多大?
蓝洞采访了几位不愿具名的电子烟品牌CEO,停止调味烟弹后,预计对现有出货有50%到70%的影响,也就是目前调味出货占比非常大。
蓝洞采访了几位电子烟店主,日常对外销售的烟弹里,几乎很少卖出烟草口味烟弹,可以说是调味产品销售占比在90%以上。
如果5月1日以后,只能销售烟草口味电子烟,可能意味着电子烟店只能关门,将无法支撑现在的用户需求。
蓝洞在一家店铺一个月的销量看到,排名第一的是西瓜,销量为5616颗,第二是绿豆,第三是薄荷,烟草仅排在第27位,销量仅为990颗。
由此可见,只能销售烟草口味电子烟,对电子烟店的影响极大。
与店主普遍悲观的情绪不同,电子烟品牌的情绪要相当乐观一些。
一位CEO表示,相比不确定的监管政策,如今监管完全确定,总是好消息,也可以尽早制定各种规划,总比摸着石头过河强。
另一位CEO表示,虽然只能卖烟草口味电子烟,但目前看售卖渠道可能会打开,比如会进入到全行业的店铺,这比以前自己的渠道要多太多了。
但另一位CEO表示,以后所有的电子烟店都是烟草口味,考验企业的研发实力了,在无法选择其他口味的时候,也许消费者会被迫转向研究烟草口味。
两家HNB非烟企业对蓝洞表示,目前主要售卖还是烟草口味,监管新规影响不大,另一家表示,可能会停掉薄荷、蓝莓和玫瑰等产品,具体还需要再沟通。
蓝洞建议:囤货要量力而行,坚持办下证件
从5月1日起,电子烟管理办法将施行,也就是过渡期结束了,可以预见的是,电子烟国标也将在5月1日之前生效,各种许可证也将在5月1日前落定,合规的产品从5月1日起开始流通。
反过来的意思就是,现在大概率还只剩下50天时间,需要各位店主好好思考自己的库存了,以及要不要继续干。
对于货品方面,我们建议量力而为,不要梭哈,不要all in去囤货,做好风险管理和自身能力判断,可以稍微囤一点,但务必要在5月1日之前清掉,否则就可能属于非法经营。
对于是否还要继续开店,这段时间都会是各家面临房租续约的关键时刻,要不要续租,要不要继续卖电子烟,我们建议各位顶住,如果不是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经营,一定要等到新规生效后,并且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
再亏一年能咋的,前面不都亏三年了。
除非是因为布局问题不让经营了,这没辙,但现在已经挖井到9999米了,还差1米就到许可证了,可不能半途而废。
再说,万一电子烟的用户非常理解你们,不能选调味电子烟了,那就体谅大家选择烟草口味,这都说不一定,现在这些电子烟用户可善解人意了,而且,他们会越来越明白,不吸入焦油,吸啥口味都行。
风风雨雨已三年,再来一年能咋的。
一定要比蓝洞关门晚,这样你们就有足够的自信嘲笑:看,蓝洞先关门了。
但我们坚定了会继续与行业和你们前行,不要担心我们。
我们也建议各位放平心态,拥抱变化,拥护监管。

解读电子烟管理办法十五大要点:调味禁令或致大量关店,利好出口(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1、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子烟产业政策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产业政策,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电子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电子烟产品进行技术审评。
2、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监督管理所需的检验、检测、监测与评价等工作。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电子烟抽检抽测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或检验。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上述企业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违反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相关案例
1、被告人刘洋子在郑州市金水区东里路60号院东四间“九木生活时尚创意家居馆”,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电子烟弹,销售金额184150.81元,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烟弹价值34136元。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查获的烟弹均为真品IQOS卷烟,刘洋子被指控非法经营罪。所以,在经营电子烟时一定要准确界定贩卖的电子烟是否属于卷烟,如果是,应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等证件方可出售。
2、在赵中天等人被指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中天与被告人陈涛、胡鹏飞分别为同事、朋友关系。2018年8月,三人共谋从日本购买万宝路牌“加热不燃烧卷烟”(以下简称烟弹)并走私进境。胡鹏飞为赵中天介绍了其在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同事空乘人员王某(另案处理),由王某帮助将烟弹带上从日本返程的航班,胡鹏飞还联系了导游徐某、李某1帮助搬运,并承诺帮助徐、李带烟弹进境。2018年8月22日,陈涛在日本新_机场免税店,持赵中天、胡鹏飞事先给其的银行卡购买烟弹,其中为赵中天购买890条,为胡鹏飞购买400条,徐某、李某1也在此购买了100条烟弹,后三人在王某带领下,将上述烟弹带上南航CZ616航班。当日下午,赵中天以接客为由,联系并乘坐牌照为民航EB170的场内VIP车辆到航班下接货,陈涛、徐某、李某1将烟弹卸至车内,后先行由旅检通道进境;赵中天随车逃避海关监管,从停机坪直接驶出至停车场,将1390条烟弹走私进境。事后,徐某、李某1通过胡鹏飞支付给赵中天6000元;赵中天给陈涛好处费2000元。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赵中天、陈涛、胡鹏飞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加热不燃烧卷烟,其中赵中天、陈涛偷逃应缴税额巨大,胡鹏飞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法律依据
《电子烟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子烟产业政策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产业政策,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电子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
第二章 生产与质量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电子烟产品进行技术审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监督管理所需的检验、检测、监测与评价等工作。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电子烟抽检抽测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或检验。
第八条 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上述企业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前款规定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解读电子烟管理办法十五大要点:调味禁令或致大量关店,利好出口(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电子烟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5月1日起。国家烟草专卖局3月11日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部行业性新规,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新规还提出,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

随着新规的施行,电子烟行业将迎来规范化、法治化发展的新阶段,但也有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新规落地后将给电子烟行业带来较大影响,配套细则缺备指还有待明确。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而在进出口方面,新规要求,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技术审评,并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伏配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尤为引人关注的是,新规要求,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业内人士表示,这将重塑电子滚答烟的产业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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