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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答辩ppt包括哪些内容

2024-02-04 15:36:21

开题答辩ppt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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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答辩的PPT包括研究背景和意义、 研究目标和问题、相关工作综述、研究内容和方法、研究预期和可行性分析、计划与进度安排、预期结果与意义、参考文献。

1、研究背景和意义:介绍研究所属领域的背景和当前研究的意义,说明为什么选择这个课题以及研究的动机。

2、研究目标和问题:明确研究的目标和解决的问题。描述你的研究将要达到的目标,以及所面临的具体研究问题或挑战。

3、相关工作综述:回顾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和文献,介绍前人的研究方法、理论框架和研究结果,分析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并提出自己研究的创新之处。

4、研究内容和方法:详细介绍自己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可以从实验设计、数据采集与处理、模型构建等方面进行说明,清晰地展示自己研究的流程和步骤。

5、研究预期和可行性分析:阐述预期的研究结果和对学术和实际应用的贡献,同时分析研究的可行性,包括技术条件、资源保障等方面。

6、计划与进度安排:提供研究计划和进度安排,展示自己对研究工作的规划与时间控制。可以使用甘特图或其他形式的时间轴图示化表达。

7、预期结果与意义:说明你期望的研究结果和对学术领域或实际应用的重要意义,阐明你的研究成果对于学术界和实际应用的贡献。

8、参考文献:列举你在开题报告中引用的相关文献,体现你对该领域已有研究的了解和研究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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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与品质,是学生对自己的论文写作所做的文字说明,也是论文写作或研究能否按计划实施和开展的重要保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毕业论文

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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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

内容要求:

明确提出论文所要解决的具体学术问题,也就是论文拟定的创新点。

明确指出国内外文献就这一问题已经提出的观点、结论、解决方法、阶段性成果

评述上述文献研究成果的不足。

提出你的论文准备论证的观点或解决方法,简述初步理由。

撰写方法:

你的观点或方法正是需要通过论文研究撰写所要论证的核心内容,提出和论证它是论文的目的和任务,因而并不是定论,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结果。开题报告的目的就是要请专家帮助判断你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研究,你准备论证的观点方法是否能够研究出来。

一般提出3或4个问题,可以是一个大问题下的几个子问题,也可以是几个并行的相关问题。

第二步、国内外研究现状

内容要求:列举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部分内容重复。

撰写方法:只简单评述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其他相关文献评述则在

文献综述

中评述。

第三步、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内容要求:

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

简单阐述如果解决上述问题在学术上的推进或作用。

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所重复。

第四步、论文研究主要内容

容要求:初步提出整个论文的写作大纲或内容结构。由此更能理解“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不同于论文主要内容,而是论文的目的与核心。

关于格式的论文范文

格式条款

的基本特征

现代

合同法

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就是,经自由磋商产生的合同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标准化的格式条款。合同领域现实生活的变迁对合同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个人认为,合同法实际上已经演化为内在二重区分的双轨体系:针对经当事人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和基于格式条款产生的合同(或者部分合同内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解释规则以及合同诉讼机制等方面都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区别。由于如何认定格式条款涉及到合同法适用的各个方面,因此,诚有必要探讨,以此确保格式合同订入控制和内容控制。

一、格式条款的一般特征

判断合同条款为一般条款、即通过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条款还是格式条款是对格式条款进行法律控制的前提,因此必须严格区分二者。格式条款的特征表现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其中预先制定、重复使用属于主观特征,单独提出属于客观特征,自由磋商实际上为消极要件,具体而言:

1.预先制定。所谓预先制定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磋商之前已经拟定好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在判断是否存在预先制定的要件时,如下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使用人本人还是第三人制订并不影响对预先制定因素的判断,换而言之,使用人在合同订立时使用第三人的格式条款并不影响对该合同条款性质的认定。值得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使用第三人制定的推荐性的范式合同也同样满足格式条款的预先制定标准。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内容,并不能够免除对范式合同的司法审查,尤其考虑到,我国行业协会与行业垄断企业存在一体性。从立法资料看,立法者同样主张范式合同文本不能免除内容控制[1]。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亦明文将预先拟定规定为格式条款的重要特征之一。但是该条具有一个严重缺陷,即将预先制定限制在由使用人本人提出,排除了将使用人直接使用第三人合同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的情况。就此,必须使用目的性扩张解释,扩大对该规定的适用余地。

第二,无论格式条款在整个合同中的范围有多大,如整个合同文本都是标准合同,或者合同中只有一部分或者一个条款是格式条款,都不影响对其性质的认定。

2.多次重复使用。多次重复使用反映了格式条款适应大规模重复性交易的特点,即该条款通常并不是为某个具体合同拟定的,而是为某一类交易。判断合同条款是否旨在多次使用的关键是使用者主观意图,在此采取了一种推定的方式。具体而言:如果某合同条款起初仅仅准备用于某次特定合同磋商,虽然此后其再次被用于其它合同,但无法认定其是格式条款,原因在于:使用者主观上缺乏使用该格式条款的计划性。使用者从一开始即将合同条款设定为多次使用的,即使在现实中仅被使用一次,并不妨碍认定该条款具有格式条款多次重复性特征。就企业使用的格式条款而言,因为企业赖于重复交易而生存,所以应推定其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征,企业负担相反认定的举证责任。无论该条款是针对特定的合同当事人还是针对未来不确定的合同当事人都具有重复适用的性质。另外,在数量上如何确定多次重复使用也是一个主观裁量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二次的使用目的即可满足多次重复的标准。

在实践中,

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团体协约都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点,就此是否能够认定该协议的属性为格式条款?从严格意义上出发,我国合同法将格式条款定义为合同条款,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也不包括

公司法

和其他社团法上的协议,因此,并不能认定此类协议为格式条款,但是,此类协议的发起人也可能利用该条款单方面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非法牟取利益,因此,可以类推适用格式条款法律控制的相关规定。

3.单方提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内容,所谓单方提出就是格式条款使用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单方提出是格式条款产生危险的核心原因,因为其剥夺了对方当事人进行合同磋商的可能,并通常导致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判断自由。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格式条款的单方提出特征使其获得了与法律规范相类似的法律地位:使用人通过单方提出格式条款并事先确定其内容为其所有潜在的合同当事人设定了合同内容,其在功能上恰恰替代了合同法中的任意法部分。从此种角度出发,有学者认为,格式条款具有规范性的性质。

4.未经磋商。与上述第三个特征相关联,单方面提出格式条款的结果就是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了磋商的可能。反之,即使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单方提出格式条款,但该条款订入合同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磋商而发生的,则该格式条款演化为普通合同条款,其不再受制于内容控制。我国合同法并没有严格区分格式条款的单方面提出和未经磋商该两个特征,但在认定格式条款时,仍旧应当区分该二者,因为在现实中存在,双方当事人同时指定使用某格式条款的可能,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存在未经磋商,但该格式条款并不是某合同当事人单方面提出,因此不能认定其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

5.条款的具体表现形式并不影响对格式条款的认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使用人以记忆的方式,多次单方面重复使用事先拟定的条款订立合同的,不影响对该条款属性的认定,当然,主张者应当负担举证责任。

必须指出的是,在认定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时,必须同时存在上述特征,而不能孤立地适用单个特征以确认存在格式条款。

二、消费者保护对认定格式条款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民法中的主体原型由“一元”变为“二元”,即从一个“自我决定、意思自治的个人”为单一主体模式,发展到保留形式上平等的个人自治的“个人”与时刻处在需要法律提供外在保护的“弱者”并存的主体模式。民法的功能从彰显个人自治向直接外在“他治”转化。在民法中,保护弱者已经享有与“意思自治”同样的地位。因此,民法在围绕主体展开时,必须围绕两个主体原型的不同特点提供不同的制度模式,以私人自治为核心的法律行为制度原则上仅适用于主体具有外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下,否则,法律以强行法的“他治”方式介入主体法律生活,以此实现实质正义。我个人认为,仅仅承认民法本位从“个人权利本位”过渡到“社会本位”并不足以解决对现代社会中因结构性不平等所导致的问题,必须承认民法的主体变迁和二元的主体模型并将消费者保护作为民法的一个核心任务之一,才能够确立民法在市民社会中的核心地位,否则民法在法律实际生活中地位不断受到侵袭并面临边缘化的困境将难以得到解决。将消费者保护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的作法是不足取的,其直接后果就是民法丧失市民社会中核心的法律地位。

受到消费者保护法律政策的影响,1993年的欧洲共同体关于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指令规定,经营者事先提出合同条款的,如果消费者在合同磋商时自身无法影响到该条款的内容,则该条款也被视为不公平条款。这样一来,在欧盟内部,格式条款法的适用范围获得了很大的扩张。由于欧盟指令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强行性,所以所有成员国必须在最低限度内将该指令所规定的内容转入到内国法中,当然,成员国就具体方式享有选择权。目前,英国、德国等国家都吸纳了此种内容,此种扩张直接影响到在消费者合同中对格式条款的认定。

1.在经营者单方面提出合同条款时,即使其主观目的仅在于针对某个特定的消费者,即该条款并不具有重复使用的特点,但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结构性的不平等,导致消费者无法经过磋商改变该条款的内容,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在此情况下不采用重复使用的要件。

2.经营者使用该一次性的条款可能是基于自己事先的拟定工作,有可能基于第三人的条款基础,也可能是基于自己的专业咨询人如律师的建议,但这些都不影响对格式条款的认定。

3.认定消费者是否无法对该条款施加内容上的影响,不仅仅要看消费者是否存在和经营者进行磋商的可能,还要看该格式条款的内容是否清晰、透明。在现代民法中,透明原则渗透到许多部分法中,“透明原则”也应当构成现代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复杂合同条款的订立人必须负担详尽的说明义务,否则此种严重侵害具有合理期待的合同主体利益的合同条款无法成为有效的合同条款。尤其在格式条款文本中,使用者通常故意乃至恶意订立复杂难懂的格式条款文本,该文本还使用很多具有很大解释空间的概念,文本之间相互援引,即使是专业的法律人才也难以正确区分其间真正的权利义务分配和风险负担。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判断格式条款是否透明还必须考虑到时间因素。我们无法期待一个法学教授在超市购买一个电话时,准备花费数个小时的时间研究商场和供应商所使用的格式条款或者标准合同。因此,经营者针对消费者负担尽可能清晰、透明制定其使用的条款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形式上并不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但由于我国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先于《合同法》规定了对格式合同以及其不同表现形式加以规制的内容,因此,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还是从主体上区分相关法律的适用。如合同法也承认消费者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我国实行统一合同法,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且在体系上,格式条款法也被规定在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因此,无论是经营者之间的合同还是消费者合同,只要涉及到格式条款,都适用合同法第39条以下的规定内容。就合同的性质而言,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具有一定的意义,如在违约责任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的惩罚性原则,而《合同法》实行的是补偿性原则。

从强化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有必要讨论是否应当引入上述欧盟所颁布的有关滥用条款的规制内容,即在消费者无法影响到一次性使用的合同条款的内容时认定该条款为格式条款。我个人认为,合同正义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合同的内容控制并不是一般合同的必然要求,其更多的在于纠正格式条款的结构性失衡。考虑到在格式条款之前消费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法律须针对主体特殊性提供特殊性的保护。既然经营者一次性适用的条款对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侵害,以实质正义为本位的合同法必须作出相应的救济手段。我个人认为,强化消费者保护将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削弱民族企业竞争力的反对理由并不足取,因为在国际商品一体化的贸易环境下,法律无法依据生产者的国别制定不同的消费者保护水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市场中直接进口的产品在市场中的份额并不小,如果简单主张削弱对消费者的保护以增强民族工业竞争力,可能会发生对本国国民“低国民待遇”的后果。

综上所述,在保留目前立法体例的前提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应当作出比《合同法》第39条有关格式条款特征更为严格的认定要件,即在经营者单方面一次性合同条款且消费者无法改变该条款内容时,可以将该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类推适用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三、商事活动对认定格式条款的影响

在历史上,我国受到“重农抑商”治国策略的强烈影响,商人自始至终没有成为中国社会中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传统中国法也没有体系化的商法,当然,实质上的商法规范还是存在的。由于历史的特殊原因,商法在欧洲大陆先于一般民法发展起来,商法的价值也具有不同于一般民法的特点,如交易安全性、迅捷性和习惯性。在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在西方取得胜利之后,商人已经不再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相反,任何人都享有经济上的平等权利,商法更多的表现为民法之外的特殊性规定内容,在法的部门划分上不具有独立性。我国民法自民国时期第一次法典化即不采用民商分立的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群体基于在市场中不同地位而发生的分化,现实法律生活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二元对立的法律意义已经逐渐超出了商人与非商人的区分意义,由此民法体系内部出现了两个子系统,即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和调整经营者活动之间的法律。此种分化对各国民事立法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在法国,立法者在《法国民法典》之外又单独制定了一部相对独立的《消费者保护法典》,在奥地利亦是如此;而德国采取了民法中心的立法模式,将消费者保护的任务纳入到民法功能范围内,这集中体现在2002年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典》中。在法律适用上,经营者的主体性特征优于商人主体特征,此外,关于商主体的内部复杂划分标准也是商人主体特征逐渐被经营者主体特征取代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个人认为,在现代社会经济结构的背景下,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的划分远比商事合同和非商事合同重要。在认定格式条款时,应当考虑到经营者的特殊主体性。

有人认为,经营者在经济上实力强大、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并且此种合同的目的旨在盈利,其应当承受正常的商业风险,因此格式条款法不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但此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市场中的任何经营者都以获利为生存基础,因此经营者的任何商业活动都必须计入到成本中。所以,法律无法期待经营者在面对任何一个格式条款时都以一种不计算成本的方式通过聘用法律专业人才等方式规避格式条款所带来的弊端,或者两个经营者通过博弈达到合同法所期待的理想公平结果。

其次,并不是任何经营者都从事法律服务的业务,其就其经营业务之外的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与消费者并不本质区别,甚至其如同消费者一样在法律面前一无所知,如一般的小型合伙企业。

第三,经营者所订立的合同并不都旨在牟利,其同样必须购买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合同。这也是适用法律的一个重要难点,即依据何种标准判断一个民事主体在一定的法律活动中从事的行为是旨在获利的独立经营行为。虽然我们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认定私法上一切旨在盈利的法人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是经营活动,但不可否认,在格式条款面前,经营者通常同样面临消费者面临的问题,除非经营者之间所使用的是行业中通用的交易条款。

从比较法上看,德国新债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305条第2款及第3款、第308条及第309条不适用于针对经营者、公法上的法人或公法上的特殊财产所适用的一般交易条件。就本款第1句所规定的情况,本法第307条第1款和第2款造成第308条和第309条所规定的合同内容无效的,该两款亦有适用余地;此处应适当考虑到交易活动中具有效力的惯例和习惯”。其中,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2款及第3款涉及到格式条款订入控制的内容,其理由基于经营者之间通常存在惯例的考虑,但这并不影响对经营者之间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而德国民法典在第308条及第309条所列举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一般交易条件“黑名单”虽然不直接导致此类条款在经营者之间无效,但实际上,由于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一般条款如诚实信用原则集中体现在此类具体规定的内容上,所以,消费者合同中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很强的指示功能,即此种条款出现在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中通常也应无效,只有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以作为推翻此种指示作用的理由。

我个人认为,虽然我国采取统一合同法,但我国民事立法总体上仍旧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法首先适用于消费者合同,而且其应进一步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经营者独立的盈利活动不应构成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事由,但对经营者合同之间的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力度应有所不同,这体现在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经营者之间使用的格式条款生效的特定事由。

四、社会保障领域格式合同的特殊性

须探讨的是,合同法所规定的格式条款法是否可适用于所有合同类型?我国合同法第10章专门规定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依据此类合同的性质,其通常建立在格式合同基础上,依据合同的整体解释,合同法第39条以下的规定内容必然适用于此种格式合同。但是,我国合同法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与买卖合同等其他合同并列规定为有名合同似乎不妥:

首先,此类合同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基本社会保障,此类合同面向所有不特定的民事主体,其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于一般合同类型,因此其必须采取格式合同(而不仅仅是格式条款)的形式,而且在合同订立规则上应实行缔约强制原则。

其次,至少在针对普通市民(消费者)而言,此类合同通常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这集中体现在电、水、气、热力的价格必须由国家权威部门通过听证会的方式确定。实际上,价格是此类合同格式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一般格式合同中,当事人仍然可以就价格进行自由磋商。

第三,此类合同的具体条款通常必须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因此该合同的格式条款多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出现,对其内容控制通常出现在立法过程中,而不是事后的司法控制。

我个人认为,我国合同法不应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规定为与买卖合同相并列的典型合同形态,其应当通过相关部门的论证以单行规章的形式确定此类格式合同的内容。与其相适应,对此类格式合同的内容控制体现在单性规章制定过程中,在通过事前立法审查之后,以行政规章表现出来的此类社会供给格式合同将免于司法上的内容控制,不应将其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格式合同,否则法院将针对依据一定的立法程序产生的法律规章享有司法审查权,而这显然违反了目前我国法院所享有的司法权范围。

综上所述,在认定合同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时,必须从预先制定、多次重复使用、单方提出、未经磋商等方面考察;在消费者合同中,为了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对经营者一次性使用、但消费者无法改变其内容的条款应类推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则;当经营者之间使用格式条款时,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特定事由;对于社会供给领域的合同,应当通过事前的立法审查来保证此类特殊合同的公益性,法院事后无权针对具有法律渊源效力的特殊格式合同规章进行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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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合同法第3稿第2章第29条规定:采用定式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制订合同文本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其免除责任的条款以及负有主要义务的条款,并应对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予以说明。对定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对方的解释。使用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或者母公司制定的定式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适用前款规定。

[2]参见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一卷,178页以下,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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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PPT模板的制作步骤有哪些?

开题报告PPT制作步骤:

1、标题:在制作PPT的时候,一般是在办公资源网上找的模板。不过选择模板时,也要注意不要搞的太花哨,尤其是PPT中动画效果不要太多。在首页把开题的题目写上,题目把自己的研究内容表达清除即可,不需要太长。

2、目录:接着,是整个PPT的目录部分,大致分了四个部分。在场的老师会根据叙述来给出相应的意见,所以PPT在分块的时候也不需要太多,但是必须要把自己想要做的内容讲清楚。

3、研究背景:在研究背景这个大项中首先可以讲一下目前的背景,背景的话就是写写目前在某个领域需要这方面研究或者这方面研究还有提升空间等等。

4、研究内容:接着针对上述研究的不足,就可以阐述一下自己要研究的内容了,这里把自己想要研究的内容罗列一下。

5、致谢:在PPT的结尾不要忘了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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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业开题报告

金融专业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对整个课题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关键的作用,下面是我搜集整理的金融专业开题报告,欢迎阅读。

金融专业开题报告一

设计(论文)选题的依据(选题的目的和意义、该选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目的:

通过分析股指期货的基本概念、以及国外股指期货的发展情况及对现货市场的影响,并结合结合中国的经济情况和金融环境,探讨我国股指期货推出将对我国的股票市场发展的的作用和影响。

意义:

股指期货的发展,对于完善市场运作机制,抑制股票市场的大起大落,提高投资的安全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促进股票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主要发达国家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陆续推出了股指期货。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新兴市场也加快了股指期货市场建设的步伐,韩国、中国台湾、印度也都相继推出了各自的股指期货品种。时至今日,股指期货已成为现代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参考文献综述

世纪70年代,西方各国普遍出现经济滞胀,经济增长缓慢,物价飞涨,政治局势动荡,股票市场也经历了二战后最严重的一次危机,道 琼斯指数的跌幅在1973-1974年的股市下跌中超过了50%,人们开始意识到在股市下跌面前没有恰当的避险工具可供利用。

年2月24日,美国堪萨斯市期货交易所推出了第一份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线综合平均指数(TheValueLineIndex)合约。由于股指期货能够为股票市场提供有效的避险工具,顺应了市场管理系统性风险的要求,主要发达国家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陆续推出了股指期货。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新兴市场也加快了股指期货市场建设的步伐,韩国、中国台湾、印度也都相继推出了各自的股指期货品种。时至今日,股指期货已成为现代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股指期货始于2015年,2015年11月上证所着手开发股指期货,2015年4月8日沪深300指数正式发布,2015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成立,10月25日中金所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规则,10月30日开始仿真交易沪深300。2015年4月15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正式施行,6月27日中金所发布《中国金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交易配套细则,8月13日股票期限交易跨市场监管协作制度建立,当日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公司在上海签订了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合作协作。20XX年1月8日,国务院原则同意开设融资融券试点和推出股指期货,证监会将统筹股指期货的各项安置工作。20XX年2月22日,股指期货进入实质开户阶段。4月16号,沪深300股指期货正式上市交易。股指期货的推出可以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完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和重要影响。但同时股指期货的推出也伴随着很多不利因素和风险的存在。因此在推出股指期货的同时,积极研究国外股指期货的发展情况,从中吸取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设计(论文)的研究方案(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准备工作情况及主要措施)、主要研究内容及预期目标

研究方案:

主要研究内容及预期目标:

设计(论文)工作进展安排

年10月12日-2015年10月17日,指导老师向学生下达任务书。

年11月8日-20XX年3月26日,撰写论文初稿。

XX年3月27日-20XX年5月16日,撰写论文二稿并修改完善。

XX年5月17日-20XX年5月30日,进行论文答辩。

金融专业开题报告二

课题背景和意义

xx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协议iii》,随;t银监会发布了《巾国银监会关于中p1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其中要求商业银行提高银行全面风险能力。违约风险作为第一支柱内的重要内容,建立违约风险内部评级模型对银行来说至关重要,然而无论是初级的还是高级的内部评级法,都要求商业银行能够独立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概率作为量化违约风险的关键参数之一,其有效度决定了商业银行控制违约风险的能力。能有效估算违约概率的方法和模型更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在竞争中抓住时机脱颖而出、做大做强。

在传统业务上,巾小企业普遍经营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自有资本较少,因而不易获得贷款。并且商业银行多采取 信贷配给 的信贷模式,信贷人为了减少坏账隐患,便严格控制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因此中小企业面临着很大^融资困难。但是近年来为了寻求业务的增长,供应链金融被我国众多商业银行人力发展。作为银行新的业务增长点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新型金融产品,正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银行以及学术界重视。银行为了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会利用自身资源为核心企业挑选合适的中小企业,或者为部分中小企业配对强势的核心企业,这样既有利于双方企业经营发展,又增加了银行的业务。但是供应链金融在我国发展还并不成熟,商业银行对供应链金融风险的认识还远远不足,其中中小企业违约风险更是银行面临的最严峻的风险,而违约概率测算是商业银行进行违约风险管理的首要条件。银行在挑选中小企业时需要合理的评估其违约风险。

在银行和企业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银行和企业之间的融资往往变成一种博弃行为。尽管国内各家商业银行纷纷推出各自的供应链金融产品,但是国内商业银行在供应链金融违约风险管理方面仍然比较落后,传统的组织架构无法完全适应供应链金融违约风险管理的需要,违约风险评估的模型不完善,风险管理人员素质,观念跟不上业务发展需要等。这对于国内各家商业银行来说无疑存在着巨大的潜在风险。如何有效评估并控制违约风险、提高利润成为许多银行的迫在眉睫的难题。

供应链金融作为一个较新的概念,国内学者对其违约风险管理的`理论和实际研究还比较欠缺,这增加了违约风险管理的难度。木文的选题就是在以上背景下形成的,分析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风险特征,研究评估违约率风险的模型和风险防范方法。这对于有效解决我p1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将国外对供应链金融的理解进行总结和综述,丰富了国内对供应链金融内涵及其风险的理解。

第二,分析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的风险,并构建供应链金融下违约风险的评价指标,通过比较分析选取适合我国供应链金融违约风险评估的方法,通过实证分析验证模型的有效性,这对银行如何有效控制风险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提供参考。

第三,研究期权契约在预付款模式中对风险防范的作用,这为银行防范风险提供了新的思路。

第四,在实践方面,通过选取现实中的汽车行业销售商的巾小企业数据,评估它们在供应链金融模式下的违约风险,这有助于银行开展汽车供应链金融业务。

研究思路与方法

木文研究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为绪论,介绍了本研究的背景和意义,然后论述了国内外有关供应链金融违约风险的研究现状和主要观点,最后论述了作者的写作思路、主要内容及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第二章阐明了供应链金融违约风险评估的理论依据及评估指标的构建,并比较分析违约风险度量模型。

第三章针对供应链金融基木融资模式进行分析,挖掘出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的违约风险的相关信息,分析其生成机理,构建适合本文研究的风险评估指标。

第四章为实证部分,根据上文选择的分析方法,利用构建的评估模型,对汽车供应链金融中违约风险进行分析。

第五章为我国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措施,其中针对预付款模式融资模式,研究期权契约对风险防范的作用。

第六章为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简要总结,并提出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以下是本文的技术路线图:

本文主要运用了以下分析方法。

文献归纳法

收集当前供应链金融及其风险管理和相关文献,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为本文的进一步研究提供研究思路和理论依据 .

因子分析法

利用因子分析方法对大量的指标数据进行处理,使得指标降维,简化指标结构,对后续的模型建立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模型建立法

在被因子分析已处理指标数据的基础上,通过logistic回归建立供应链金融违约风险评价模型。

对比分析法

通过对比融入期权契约前后的预付款融资模式,探讨期权契约对供应链金融的影响,分析期权契约对风险防范的作用。

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定性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供应链金融理论方面的应用演绎,力求从理论上对供应链金融违约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与比较。定量研究主要是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法对基于供应链金融的中小企业违约风险进行综合评价,力求客观、定量、科学地揭示供应链金融的融资优势及其内涵。

创新与不足

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国内对于供应链金融的研究和应用还处于探索阶段,供应链金融在实践中也逐渐收获成果,本文所提出的基于银行视角的供应链金融违约风险的研究是紧密联系实际的产物,在以下方面做了探索性工作:第一:梳理了国内外相关文献,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索创新建立主体评价和债项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尝试用因子分析法和logistic回归方法建立违约风险评估模型。在样本选取方面,本文和其他研究有很大的不同,之前的所有的研究都是选取我国中小版的企业数据,没有根据中小企业特点寻找合适的核心企业,并且企业间上下游关系不明确。本文选取国内有代表性的汽车品牌企业,而各个经销商却是融资难的中小企业,根据各企业与经销商的供应链关系来研究供应链金融融资的违约风险,对不易获得的数据采用打分方法,力求科学、合理的分析中小企业违约情况。

第二:根据供应链金融各融资模式中风险点,研究相应的防范措施,其中针对预付款融资模式特点,考虑期权契约对控制违约风险的作用,这为银行防范风险并扩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了新的思路。

不足和需要改进

第一,本文的指标体系是根据各银行现有的中小企业评价系统结合各参考文献分析得出的,这只能是一般性研究,在实践中需要各银行根据自身业务特点重点调整和改进。

第二,本文违约风险的评估还存在一定误差,需要进一步对模型进行研究改进,提高违约风险评估准确性。

第三,本文只研究期权契约融入预付款模式的理论意义,而期权是否可以现实顺利合理开展需要做出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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