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些关于犯罪心理学的案例(要带解析那种的)^_^
1、案件发生在2002年的6月中旬,16岁的少年陈某伙同15岁的黄某和17岁的任某等人在某间网吧对受害人李某实施勒索抢劫并残忍的将其杀害。 案件的发生引起了
公安部门
的高度重视。据监控录像得知当天李某正在网吧内上网,在其桌上放了一瓶价值4块钱的饮料。
随后陈某进入网吧,四处逛了一下又出去了。片刻之后与黄某等人回来并直奔李某的位置。随后与李某发生争吵,并在争吵的期间陈某迅速掏出一把匕首刺向李某的腹部,其他人又对李某进行拳打脚踢。陈某在捅了几十刀之后,又走出网吧换了一把大砍刀回来,更加凶残的对李某进行迫害。
到最后李某已经晕死在地上,陈某等人才停手,随即在李某的口袋里抢去了钱财,然后扬长而去。事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因失血过多而不治身亡。经过警方的调查后,在事发两天后在另外一间网吧内将陈某等人全部抓获。
据陈某交代,他们都是农民工子弟到外地来打工,因为沉迷网络游戏而钱财耗尽,于是联合起来出去“搞点钱”。在事发当天陈某看见李某桌上放着一瓶饮料,正是这瓶饮料让陈某选定了作案目标。
分析:陈某等人之所以实施犯罪,是因为愿望和需要得不到满足,并且缺失了家庭温暖和爱,同时对社会存在一定的仇视。陈某觉得只要能够上网,只要有了钱,什么事都好办,加上本身的教育程度不高,根本不会考虑到事情的后果和严重性。由于缺乏必要的教育和经常与不良行为习惯的人交往等原因,他们对社会规范的约束和法律的约束不以为然,放任自我。
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实施了一些与社会规范不相符的行为,从而触犯了法律。同时他们长期沉迷网络打打杀杀的游戏,从而使他们将现实与网络混淆,致使他们的作案手法极其凶残,并不以为然。
2、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
马加爵
;因打牌时和同学产生纠纷,2004年2月13日、2月14日晚先后将四名同学残忍杀害,后从昆明火车站出逃。2004年3月15日被公安部列a级
通缉犯
;3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马加爵 在海南省
三亚市
河西区落网。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马加爵杀人犯意坚决,作案手段残忍;杀人后藏匿被害人尸体并畏罪潜逃,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故意杀人罪
判处马加爵死刑。
分析:马加爵的
犯罪心理
确实属于因仇恨引发的犯罪行为。这种类型不同于一般的侵财犯罪人和性犯罪人,不是为了获取享受而犯罪;而是为了表达、为了发泄某种情绪而犯罪。真正决定马加爵犯罪的心理问题是他强烈但压抑的情绪特点,是他扭曲的
人生观
、还有“自我中心“的性格缺陷。
同时,他的犯罪心理、犯罪方式和手段又与他的智力水平密切相关。
3、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
药家鑫
驾驶红色
雪佛兰
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药家鑫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
车牌号
,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
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分析:本案属于情感型犯罪中激情犯罪。犯罪心理特征 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该案例中,药家鑫在一时激情下向受害人连捅8刀,使一场交通事故演变成了一起刑事故意杀人案件。
4、李某,男,29岁,未婚,广西人,初中文化,原广州市朱海区一家湖北风味菜馆保安,工作较粗心马虎,为人懒散。李某对同饭店的服务员小叶颇有好感,平时待她很是关心,还私下告诉过一些同事他对小叶的爱慕。不过,小叶对李某似乎不太钟情。
2004年5月28号凌晨与小叶在珠江堤岸散步时,欲吻小叶,小叶以李某有
肝炎
为由拒绝,李某连称自己的病“没关系的”,欲强行索吻,小叶嗔怒,为躲吻干脆翻过江边护栏边喊边退,李某当时也很紧张,但他不顾小叶离珠江已是几步之遥。
更没想到小叶当时的恐惧,边招手哄她过来边朝她靠近,小叶一脚踩空坠入江中溺死。
分析:该案件是一起过失犯罪案件。李某已预见自己亦步亦趋的行为可能发生小叶坠江的危害结果,却轻信自己能够避免,以致悲剧发生,此举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犯罪情节较轻,李某获得轻刑。过失犯罪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他与故意犯罪者的犯罪心理是不同的。
5、邱兴华,男,已婚,农民,40余岁,“7.16”汉阴特大杀人案的疑凶。
分析:根据
弗洛伊德
的理论,先从邱兴华的童年说起,邱自幼丧父、母亲是间歇性精神病。童年是一个人成长生活过程中社会化最为关键的基础阶段,不能说邱兴华今天的犯罪与其童年经历紧密相连,但是这样的家庭背景绝对是其不良心理形成的始作俑者。
丧失父爱,不能感受母爱的温暖,从小生活在担惊受怕的日子里,必然在其幼小的心灵中形成了低信任感、自卑、向外(或向内)攻击的性格特征,这些也许在平时生活中没有显现出来,比如其哥哥邱兴富说到,‘大部分情况下,特别是在外人面前,邱兴华很少发脾气,受到欺负时,尽管心里恼火,却一般不会外露’。
但是歪曲、变态的心理会逐渐形成,并潜伏在人的内心深处,一旦足够量的刺激出现,这样的“
潜意识
”就会浮出冰面,成熟的犯罪心理形成,不良心理体验会一起迸发出来,如果情境允许,那么表现在行动上就会付诸实施。
过失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
过失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
李某,男,29岁,未婚,广西人,初中文化,原广州市朱海区一家湖北风味菜馆保安,工作较粗心马虎,为人懒散。李某对同饭店的服务员小叶颇有好感,平时待她很是关心,还私下告诉过一些同事他对小叶的爱慕。不过,小叶对李某似乎不太钟情。2004年5月28号凌晨与小叶在珠江堤岸散步时,欲吻小叶,小叶以李某有肝炎为由拒绝,李某连称自己的病“没关系的”,欲强行索吻,小叶嗔怒,为躲吻干脆翻过江边护栏边喊边退,李某当时也很紧张,但他不顾小叶离珠江已是几步之遥,更没想到小叶当时的恐惧,边招手哄她过来边朝她靠近,小叶一脚踩空坠入江中溺死。
一、该案件是一起过失犯罪案件
李某已预见自己亦步亦趋的行为可能发生小叶坠江的危害结果,却轻信自己能够避免,以致悲剧发生,此举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犯罪情节较轻,李某获得轻刑。过失犯罪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他与故意犯罪者的犯罪心理是不同的。
1、过失犯罪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危害结果的认识是不清晰、不明确、不充分的
2、犯罪人所追求的目的不是犯罪目的,也就不存在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
3、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机制是行为人消极心理品质在各种不利客观因素的影响下产生的
二、李某过失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
李某过失犯罪心理的形成有一定的偶然性。
1、情景因素。由于案发时间是在凌晨,地点在珠江堤岸上,过往行人极少,为犯罪的发生提供了较好的情境机遇。
2、被害人因素。受害者小叶是李某心仪对向,出于爱慕李某才强行索吻,以致犯罪发生。
3、生理因素。男性较女性粗心和大胆,喜欢冒险,注意力分散,因而过失犯罪的可能性大。
4、心理因素。李某工作较粗心马虎,为人懒散品质较差,容易出现不恰当的行为决定。
三、过失犯罪案件特征
过失犯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危害性较大,通常由行为人过度自信或疏忽大意所发,过失犯罪者一般有以下特点
1、注意的分心,行为人没有将其心理活动在必要的时间和空间内充分的`指向和集中于应该指向和集中的对向。
2、粗心大意,行为人粗心、忽略、不注意、违反注意的义务。
3、激情和冲动,在激情情况下,行为人认识狭窄,理智丧失,往往不能正确的评价自己的行为预见行为的后果。
4、侥幸心理行为人寄希望于危害结果不会发生而不是采取措施积极防治,这是行为人认识上的错误,也是主观意志上的缺陷。
5、过于自信,行为人虽然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却由于过度相信自己的能力自信能避免,最终导致过失犯罪
6、应激不良,应激是行为人在出乎意料的紧急情况下所产生的高度紧张的情绪状态,如果行为人在高度紧张的情况下不能准确的采取符合当时情况的行为易导致过失犯罪。 ;
马加爵案的犯罪心理学分析是怎样的?
为什么马加爵这么凶残地杀害了与之同窗三载且无重大冤仇的同学呢?马加爵从其平常的表现来讲并不坏,为什么突然做出这么一件惊天动地的大案呢?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必须剖析马加爵的犯罪心理。
(一)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是马加爵犯罪心理的“滋生点”
心理学认为:心理是人脑对客观世界能动的反映。人的犯罪心理的来源同样是对客观世界消极因素能动反映的结果。马加爵生活的社会环境中存在着大量的消极因素,为马加爵犯罪心理的产生提供了“土壤”,从宏观社会环境来讲,尽管整个社会进步在加快,社会更注重人的生存和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目前社会仍存在较为严重的“贫富差距加大”现象、“人生存和发展的不平等”现象、社会价值取向的功利主义现象、社会交往中的“市侩化”现象。这些宏观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尽管不可能直接对马加爵个人产生巨大的影响,但它的影响会通过与马加爵生活息息相关的微观社会环境折射出来。马加爵家庭的贫困无法为他提供大学生活的基本物质需要,让他时常感到经济压力和在经济地位上的低人一等,其家庭成员的文化素质较低也决定了马加爵无法在家庭中寻找到能有效与之进行思想沟通的对象,相反他肩负的是家庭希望的重任。在大学环境中,学校对大学生中的“弱势群体”的忽视,让马加爵不能从组织、群体中受惠而产生相应的责任心。大学中的“弱势群体”的主体是贫困学生,特别是来自农村的贫困学生,经济上的窘迫妨碍了他们正常的人际交往(不能经常参加集体活动,不能时常进行精神放松,如看电影、跳舞、参加生日聚会等),从农村中学到都市大学,使许多农村贫困学生学习和生活习惯,包括卫生习惯都与大学校园主导的“城市文化”格格不入,这些处于“弱势群体”中的学生有比较强烈的不平衡心理,对家庭和社会有所抱怨,对其他同学特别是处于“强势群体”的同学有所排斥,他们表面显得自强、自负,但事实上内心脆弱而自卑。大学环境中没有及时了解和研究这些“弱势群体”的心理,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手段来帮助他们走出困境、树立自信。相反,在同学关系中存在“恃强欺弱”、“人性淡漠”现象,这些消极因素的存在是直接引起马加爵不良人格,乃至于犯罪心理的重要因素。正如一位贫困学生所说,生活上再苦我都可以忍受,但精神上的孤独与被他人所侮辱却是无法接受的。
(二)马加爵性格中的不良因素是其犯罪心理形成的“发生器”
人类社会发展所经历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都存在利益倾向的差异,都存在获利阶层和失利群体。每一个社会环境都存在着大量的消极因素,而这些消极因素的存在。对个体来讲,它只是外在的东西,并不会强加于个人的心理之中,形成犯罪心理。犯罪心理学关于犯罪心理形成的内化机制也充分说明了,主体存在的不良心理因素(主要指性格中的不良因素)对外界消极因素的选择性反映,是犯罪心理形成的主要原因。
马加爵自小形成的内倾型性格,这不是他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甚至不能说是影响其犯罪心理形成的主要因素。迄今为止,尚无证据证明,内倾型性格的人容易犯罪,外倾型性格的人不容易犯罪。瑞士心理学家荣格从心理活动倾向性上,把性格分为内倾型和外倾型。著名心理学家艾森克对外倾型和内倾型性格特点进行了如下描述。
艾森克对外倾型和内倾型性格特点的描述
外倾型特点
1、老是注意外界所发生的事情,追求刺激,敢于冒险;
2、无忧无虑,随和,乐观,爱开玩笑,易怒也易平息,不假思索地行动;
3、有与别人谈话的需要,好为人师,容易冲动;
4、喜欢变化,有许多朋友;
5、善于交际,不喜欢独自学习。
内倾型特点
1、倾向于事先计划,三思而后行,严格控制自己的感情,很少有攻击行为;
2、性格孤独,内省,生活有规律;
3、对书的爱好甚于对人的交往,除亲密朋友外,对人总是冷漠,保持一定的距离;
4、很重视道德标准,但有些悲观;
5、安静,不善交际。
从上述描述可以发现:无论是内倾型还是外倾型的性格都有它的优点和缺点,它对犯罪心理的产生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
其实,致使马加爵产生犯罪心理的主要因素是他性格中的不良因素,即性格中的过分自尊与过分自卑的成分。大学生心理学研究表明:处于青年中期的大学生一般都自视很高,不愿轻易将自己的内心世界流露于外;另一方面,他们又迫切需要“知音”,需要得到别人的重视和尊重,以获得情感上的共鸣与理解。尤其是当学习、社交、文体等方面显露出不足而得不到同学的理解时,有些大学生就会陷入情绪自我甚至否定自我之中,产生自卑心理。过分自尊的表现之一就是极端的自我中心,一切皆以自我为中心,以个人利益为半径画圆。从马加爵的往事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他存在严重的自我中心主义,一切都须以他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