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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 案例分析

2024-02-21 21:54:50

关于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 案例分析

关于国际经济法案例

1、合同于2007年2月20日,即日本商贸公司收到电报时成立。
理由:2月16日日本公司要求减低到48万美元的要求已经构成还价,中国公司在2月19日的电告构成接受,根据CISG,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因此,合同于日本公司收到电告时成立。

2、保险办理与保险费支付都应由卖方即中国某出口公司负责。
理由:术语cif中规定卖方的责任中包括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

3、风险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
理由:见cif规定。

4、日本商贸公司不能要求中国出口公司给予赔偿。
理由:根据cif规定,日本商贸公司即买方要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货物在海上受损时,风险已经转移到买方,因此买方应承担风险,向保险公司求偿。

5、受益人是卖方,即中国某出口公司。
理由:不可撤销信用证指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不经开证行、保兑行和开证申请人,不得撤销和修改。由此可知,不可撤销信用证对买方会带来不利,特别是卖方的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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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案例分析

1、双方争议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都是公约的缔约国,争议内容属公约管辖范围。
2、该合同成立于2007年4月17日,4月5日属于中方要约,4月11日属美方反要约,4月15日是中方收到新要约的时间,中方承诺到达时间4月17日即为合同成立时间。
3、根据FOB术语规则,由买方负责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手续并交付费用。所以中国出口公司没有义务办理该批瓷器的运输保险。
4、根据FOB交货条件,以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作为买卖双方划分风险承担的责任,越过船舷以前属于卖方责任,越过船舷后属于卖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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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案例分析

一、国际经济法的三个层次

私人之间跨国商事交易关系——跨国钢材进出口合同——违约
政府与私人之间跨国经济管制关系——美国政府保障措施——关税
国家之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GATT/WTO多边世界贸易协定体系——保障措施条约

二、三个层次的法律问题
进出口当事人是否有效?是否是不是违约?出口方如何得到救济?进口方如何抗辩?涉及哪些法律?
美国政府的保障措施决定是否符合其国内法?受到影响的国内国外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诉?涉及哪些法律?
中国是否可以向美国提出质疑?是否能够从国家间争议角度解决?涉及哪些法律?

三、三个层次的法律解决

首先,看合同是否成立,涉及到中美合同法规则和国际合同公约,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有效成立,那么,进口方的行为就属于违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进口方可以抗辩,主张美国政府行为构成情势变更,这样,就可能免责。

其次,美国政府采取进口保障措施是基于其1974年贸易法第201条款,其中规定外国进口导致美国相关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其威胁则有权进行调查,如果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可以由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建议,由美国总统决定是否采取进口保障措施。因而,美国政府的做法是有国内法依据的。至于外国受到影响的私人当事人,根据美国法律,却没有申诉权,所以,无法从美国国内法寻求救济。

第三,中国于2001年底正是加入WTO,中国和美国都是WTO成员,都受WTO协定约束,WTO保障措施协定要求必须证明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采取保障措施。这样,就可以根据WTO协定来从国际法角度判断美国政府的做法是否符合WTO国际法。同时,WTO提供了一套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政府可以先与美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设计WTO专家组断案,专家组判定美国败诉,美国上诉,上诉庭维持专家组裁决,裁决报告经DSB通过,美国于2003年12月4日 宣布终止保障措施。

总结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到,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层次,这样,就有三层法律关系、三层法律规则和三层法律解决。那么,要想解决一个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就必须掌握国际经济法的知识、理论、思维、方法和技术,就得知道这个问题属于三个层次中的哪个层次,涉及哪些法律,如何着手解决。这是学习国际经济法以及学会像国际经济法律人那样思考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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